一、虚拟货币的定性
虚拟货币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评价。但现有的规定,已基本明确虚拟货币的性质及其财产属性:
1. 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其在我国的定性是特定的虚拟商品。
2. 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为财产性利益,能够以虚拟财产的“身份”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货币属性,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其中明确了比特币、泰达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
关于虚拟货币的定性问题,目前基本明确: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从相关规定看,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在2013年12月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第一条即明确了比特币的属性——特定的虚拟商品。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其具有财产属性,为财产性利益。进一步结合《民法典》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虚拟商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之列,则虚拟货币应当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中的虚拟商品类。
结合最新的裁判案例看,审判实务中也已经肯定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所具有的虚拟财产的属性,作为虚拟财产被持有受到法律保护,也能够作为虚拟商品被交易。2021年11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对凌某某等盗窃案一审判决书(案号:(2021)京0105刑初1302号)的裁判说理部分认可了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将其列为盗窃罪的侵犯法益。2022年5月5日,上海高院对外发布一则案例,该案例的争议焦点为“比特币能否被认定为合法的虚拟财产”。在该案中,上海高院肯定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并且在案例评析中指出,审判实践已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一致意见,即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
二、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界限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法院等十部委联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列为非法金融活动。该通知的出现使得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惨遭寒冬,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在很多办案人员眼中成为“非法”存在。而实际上,上述通知仅仅是规定了“虚拟货币交易等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无虚拟货币属于禁止流通物或不得进行交易的规定,这一观点也在北京市仲裁委某虚拟货币委托理财案件的仲裁观点中得以确认。
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具有商品普遍具有的流通性,应当可以自由买卖。我国虽然禁止了金融机构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但并未禁止个体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实践中,做量化交易、虚拟币商(OTC)、使用非法资金等业务活动才属于通知的非法范畴之列,普通主体之间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普通民众是可以在自担风险前提下参与的。
但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的存在仅仅是一种技术,依赖于虚拟网络的使用,缺乏现实的使用价值,其更多的是作为投资手段。但这种投资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一旦找不到下家,大量投资都会成为泡沫。同时,尽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虚拟货币业务持否定态度,严格禁止,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已终止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支持,但事实上虚拟货币的交易通道并未完全堵塞,仍然存在能够支持虚拟货币交易的第三方支付接口交易平台,甚至有部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已将服务器转到国外。
总之,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财产性利益,但是,虚拟财产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其缺乏真正的价值,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具有极高的风险性,资金来源很难进行有效审查,极易陷入非法活动中,成为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