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说昨天发的那篇内容太多太复杂,看起来很费劲,那就把问题拆开来说。
扣押的虚拟币不会直接返还给受害人。
在很多传销、诈骗案件中,那些可以后台操纵价格数量、本质上就是就是代码和数据的虚拟币,本身就没有商品价值也没法变现。
比特币等还可以流转的主流币一般又已经被犯罪团伙转移、藏匿、变现挥霍,或者已经回流到投资参与者手中。等到案发、警方去扣押时,能扣到的比例可能已经很少了。
虚拟币相关的传销、诈骗案件中,如果犯罪团伙用变现后的违法所得购买房产、豪车、游艇、股权、基金、保险等等,还比较容易追查、扣押。
法院判决退赔后,会经过司法拍卖、协助退赃、外交司法途径等法定程序变现,再退赔。
如果追查、扣押到的是虚拟币,无论是传销还是诈骗,都和前面提到的房产、豪车、游艇等等一样,不会被判决直接返还给受害人。
来看两个案例。
WoToken
之前看到网上有人说“70多亿都收归国有”、“好几十亿都贡献给国家”,这种话看看就算了,判决书里把这个案子最后实际扣押了多少虚拟币写的清清楚楚。
- 2018年7月-2019年10月8日期间,注册会员总数约71万,实际吸收数字货币按2019年10月8日案发当天计算,约值77亿(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10月8日价值区间范围在41亿-147亿)。
- 实际吸收的数字货币数量约为:2.8亿个USDT、4.6万个BTC、203万个ETH 、29万个LTC、5.6万个BCH、684万个EOS。
- 至案发,前述数字货币被传销活动参与人提取走的数量约为:1亿个USDT、1.46万个BTC、400万个ETH、8.6万个LTC、1.2万个BCH、244万个EOS。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扣押到的虚拟币只是整个盘子里的一部分,最终实际处置折现的金额仅有4.2亿。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面还包括被告田某波参与平台运营前的200多个BTC。公安机关对她控制的数字货币钱包进行了检查确认,最后在一审审理期间对这部分数字货币做了变现处理,抵作她的退赃款,一审法院也对此予以认定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这类问题有一个处置程序,但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写的不是很详细,我们看下一个案子。
PlusToken
PlusToken案二审裁定书有一段写到“经查,在案证据证实陈波向XX市公安局申请由其委托北京ZF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数字货币,所有款项作为其退赃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陈波退出部分款项,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这个变现的处置流程是陈某提出申请并经司法机关批准后,由陈某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
但是陈某委托ZF科技出售的虚拟币数量是多少,变现款项作为陈某个人的退赃款,还是作为陈某、丁某、彭某三人共同的退赃款,判决书里没有过多披露。
判决书记载的内容是“陈某亲友协助退赃的金额是2579万元”(没包扩陈某自己退赃部分)。“本案全体被告人、同案人及亲友协助最终退赃总额是4000多万(包含陈某及其亲友、同案人和同案人亲友)。
我们计算一下同案人和同案人亲友退回的金额,和这个差额部分是匹配的。也就是说约有6600万退赃里没包括出售虚拟币的变现款。“基本都卖掉了”这个说法可能是源于二审裁定书里陈某的上诉理由,他说“大多数数字货币都已经变现”。
陈某主张过有700个比特币是他个人合法财产,但因为没证据就没得到法院支持。也就是说,陈某申请出售的可能是被扣押的违法所得部分。不过判决书里也没单独列出陈某名下有多少数字货币。以下内容都是“陈某、丁某清、彭某轩”名下的:
比特币约19.41万个、以太坊约83万个、莱特币约142万个、柚子币约2724万个、达世币约7万个、瑞波币约4.87亿个、狗狗币约60亿个、比特现金约7.9万个、泰达币约21万个。
不过无论如何这两个案件都解决了一些疑问:
无论司法机关是出于鼓励退赃、认罪认罚的考虑,还是出于其他考虑,都有可能允许被告变现处理、冲抵退赃。被告为减轻刑责也确实有动力这么做。这种处理方式、处置流程,是否会对其他省市、其他案件的处理起到示范作用,还要持续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