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涉嫌非吸吗

近日有粉丝咨询笔者区块链的相关问题,他从不同角度提出疑问,例如像币圈玩家、庄家、承兑商等参与者,他们在什么情况下会触犯刑律?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本文先分析一下,发行虚拟货币的相关犯罪问题。

在国内发行虚拟货币会触犯哪些罪名?如何处罚?


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信息技术,它最初被应用在比特币上。区块链是一种建立在点对点网络上的去中心化数据库,里面的数据公开透明、可以追溯,该技术具有匿名性、安全性等特征,区块链一出来就受到追捧,被应用到像金融、公共服务等领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

一项技术的兴起,有人会用来改变世界,有人会想着如何为自己带来财富,有人会想着如何坑害别人。在过去的几年,非常多的虚拟货币平台“爆雷”,投资者的控诉充斥着网络,每一个平台涉及的金额都是以“亿”为单位,受害者不计其数。

由于受害者众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国家开始打击虚拟货币的相关平台,在国内发行虚拟货币,已经不仅是违法的问题,还有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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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们先了解一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1条的规定,构成非吸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4个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满足这4个条件,缺一不可。

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4个条件中,主要修改了第1和第2项。第1个条件中,将原来的“批准”改为“许可”,第2个条件中增加了“网络”途径,同时将“手机短信”改为“手机信息”。

自己发行虚拟货币为什么有可能会构成非吸呢?首先,平台在发行虚拟货币的时候,目的是为了让投资人花钱购买,如果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则具备非法性,其次,如果平台为了引诱投资人购买,在发币的过程中向投资人承诺回报,则具备利诱性,再次,在推广虚拟货币的时候使用了网络等渠道,就具备公开性,最后,购买虚拟货币的人员具有不特定性,则具备社会性。

笔者建议,以上4个条件,可以考虑规避利诱性,即在集资的时候告知投资人,该项目并不会一定赚钱,甚至有可能会亏钱,最好让投资人签订相关的协议。笔者曾经见过一些项目,直接在协议中约定,投资某项目产生亏损的,由双方进行分担,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司法机关觉得这个项目不存在利诱性,这样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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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

在2022年3月1日,最高法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施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增加了一档刑罚,此次修改的司法解释主要对各档刑罚的犯罪数额进行了规定。

第1档,3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吸数额在100万以上;2、非吸对象150人以上;3、给存款人造成50万以上损失的。

第2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至10年有期徒刑:1、非吸数额在500万以上;2、非吸对象500人以上;3、给存款人造成250万以上损失。

第3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非吸数额在5000万以上;2、非吸对象5000人以上;3、给存款人造成2500万以上损失。

相对原来的司法解释,除了增加第3档的量刑情节外,新司法解释中不再区分单位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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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吸罪的案例

案号:(2019)浙0111刑初877号,杭州的案件,被告汤某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在宣传的过程中,汤某称虚拟货币使用了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技术,该案涉及一百多名投资人,投资金额超过4700万元,造成损失超过4100万元,汤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在损失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案号:(2019)浙0382刑初1155号,浙江乐清的案件,检察院指控,被告黄某明知“星瀚链”是山寨虚拟货币,仍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他人购买该虚拟货币。法院审理后查实,该虚拟货币并没有使用区块链技术,该虚拟币价格是由幕后人为控制,法黄某明知该虚拟币是骗局,仍然进行推广、宣传,其行为构成集资诱骗罪,最终黄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案的其余被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们可以看到,在有些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0万以上属于数额较大,100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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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传销犯罪

发行虚拟货币,除了构成非吸和集资诈骗外,还有就是传销犯罪。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吸的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有两档刑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传销的司法解释,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存在人员累计120人以上、累计金额250万以上等情形,就属于情节严重。

传销活动可以分为两类:1、原始型传销,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2、诈骗型传销,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第2种传销就是刑法所打击传销的活动。

笔者提供一个构成传销罪的案例:(2021)川07刑终85号,被告建立了某平台,鼓吹该平台发行的GEC是区块链的虚拟货币,大肆发展会员投资该币,平台鼓励发展人员获得虚拟货币的奖励,各层级以人数作为返利和晋升依据,币的出售都会按照一定比较奖励给一定级别的人员,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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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很多新技术可以给人们带来便利、创造价值,甚至可以改变世界,但是,如果利用这些技术去作恶,同样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技术本身并没有对错,关键在于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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