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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起 源


2018年10月10日,刘某和盛某签订《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委托盛某帮自己管理数字货币、操作量化交易。

投资组合包括,BTC数字货币的国外交易市场交易投资。

盛某除了盈利提成外,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盛某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刘某不得干扰、不得操作。

双方约定了一个风控机制:

因为盛某的交易导致刘某账户本金亏损比例达到15%时,盛某要告诉刘某、解释原因,由刘某决定是否继续交易;达到20%时,盛某要执行止损措施;超过20%的亏损由盛某承担。

出现意外状况,比如遭遇黑客、平台资金被盗等,责任由刘某承担。

签约后,刘某同意盛某在BitMEX网站开户。

2018年11月15日,比特币亏损超出20%,引起双方争议:

刘某认为超出20%部分的亏损要由盛某承担。

盛某说自己及时发出了止损指令,但是因为BitMEX网站发生“宕机”,无法下单卖出,这属于不可抗力,超出20%的责任应该刘某自付。

为了证明这一点,盛某提供了阿里云网站的截图,截图代码显示:bitmex网站服务器宕机当前资金回撤:14.036XXX%到达止损线:14.0%重复执行强制止损UnabletocontactBitMEXAPI(503),retrying.Request:http://bitmex.com/api/vl/order/closePosition{“symbol”:“XBTUSD”,“price”:null};……;bitmex网站止损成功:当前净值28.91827938。

刘某认为“宕机”是指阿里云服务器宕机,BitMEX网站还可以继续运行;即使是BitMEX网站宕机,阿里云服务器也可以继续下达指令,不会造成亏损。

关于这一点,一审法院是这么看的:盛某想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首先要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也就是需要证明交易时BitMEX宕机了。但因为截图里的代码是他自行编写的程序,反映的是该程序运行后的结果,而且没显示时间,这个截图只能反映他写的程序在阿里云服务器上运行的情况,无法证明BitMEX宕机。

两人协商无果后,刘某起诉盛某,要求盛某返还2.47853741比特币;不能返还的话,就按照案件执行当日www.coinmarketcap.com网站公布的比特币单笔成交的第一笔价格支付人民币。

刚开户时BitMEX,账户余额为40XBT(Bitcoin),2018年11月15日,余额是28.9182XBT,因为2018年12月9日账户收入0.60326259XBT,刘某最终索赔的超出20%的部分是2.47853741个比特币。

一 审


盛某提交了三份文件,试图证明《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013年12月3日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2017年9月13日的《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

一审法院认为盛某主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注意,此处法院只是说盛某提出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没有对合同无效作出明确的认定。

但是,一审法院也没有支持刘某的诉求,切入点估计也出乎双方意料。

一审法院没有论证也没有否认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而是直接指出翻墙交易比特币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共电线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法院查明,涉案比特币交易需要登录境外BitMEX网站,该网站无法直接在我国大陆地区登录,需要“翻墙”,也就是私接国际互联网才能登陆。

由此可见,双方明知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需要突破网络管制措施,对在我国大陆地区不能访问的网站进行登录,该行为违反了前述行政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进一步指出“损失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这三份文件是公开发布的,任何公众都可以查阅、知晓其中的内容,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而且多次向公众提示了投资比特币的风险。

刘某在明知上述风险的情况下,仍委托盛某在境外网站交易比特币以获取利益,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上 诉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时他重点提了几个问题:

关于案件事实认定,刘某提出涉案连接没有“翻墙”行为,即使有,也是盛某所为,相关的行政违法后果和民事责任都应该由盛某承担。

第一,连接BitMEX网站的API接口程序,运行在盛某个人租用的位于“日本东京”的阿里云服务器。连接BitMEX网站,不需要从日本连接回国内,再从国内翻墙。

第二,涉案比特币在BitMEX网站的量化交易,仅是比特币本身之间的交易,属于刘某的虚拟资产,而且委托行为与委托合同都没有涉及法定货币与比特币直接的兑换。涉案比特币没有作为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不涉及从事为比特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不违反那三份文件的规定。

关于法律适用,刘某提出,涉案比特币委托管理交易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一,一审虽然认定“翻墙”违法,但仅是针对违法连接国际互联网,如有,仅行政处罚实施违法连接行为人即可。

第二,一审虽认定涉案“比特币委托管理交易”行为违反了政府文件,但亦认定相关三个文件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所以,这个合同不是无效的,刘某的诉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一审适用侵权纠纷中的“风险自甘”原则是错误的,应当适用合同领域的“意志自治”原则,尊重盛某自愿签署补偿比特币损失条款的合同自治权利

第四,就算适用“风险自甘”原则,也应该按双方过错分担责任。盛某引导刘某选择BitMEX网站、未尽到止损义务等行为具有重大过错,盛某应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第五,涉案交易只是币币交易,没有违反政策文件的规定在BitMEX网站的量化交易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盛某则支持一审判决,他指出刘某很清楚完成委托事项需要“翻墙”,“翻墙”的目的是为了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刘某应自行承担合同无法履行及资金受有损失的风险及后果。

盛某说刘某本人是XX区块链基金的创始人,管理超过20000个比特币。委托合同的条款都是刘某定制的,刘某是资深而专业的比特币投资者,对BitMEX交易平台位于国外,无法通过国内网络直连的事实很清楚。

交易账号是刘某提供的,这个账号的注册无法在国内完成,需要刘某“翻墙”完成。刘某自己翻墙注册了账号,并且完成了投入平台、注册交易凭证、转发交易凭证、截取账号截图等等流程,刘某很清楚这些过程都需要“翻墙”。

合同第一条写明了“投资组合包括BTC数字货币的国外交易市场交易投资”,这本身就是对访问国外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明确约定。

盛某还提出,在已经禁止比特币和法币兑换、买卖的情况下,刘某的诉求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请求权基础,无法实际履行。

最后,盛某补充说刘某指定查询价格的网站www.coinmarketcap.com是境外非法网站,不是国家承认的比特币网站,经由非法网站兑换人民币的行为也是非法行为。


二 审 裁 决


二审中,因为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后,重点解决以下问题:《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是否有效?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前文介绍过一审法院没有对合同有效无效作出明确的确认,二审法院认为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并直接确认《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上述规章从维护金融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打击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角度出发,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非法定货币性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上述规章内容涉及金融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上述规章的行为应依法确认为无效。

第二,本案中,刘某出于数字货币增值管理等需要,与盛某签订《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委托盛某利用海外服务器为其提供数字货币量化交易服务,实质上是为了规避国内的金融监管而进行比特币的交易、流通和炒作。

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章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涉案《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发时《民法典》尚未生效,因此适用《合同法》。

本案中,刘某BitMEX账户的余额不足40XBT(Bitcoin),盛某亦未获得代理收益,双方不存在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取得财产的情形

刘某委托盛某在国内通过境外服务器进行比特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刘某要求盛某补偿比特币或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中旬新出炉的二审判决,比较有参考意义。

附文书编号:

(2020)京0105民初23254号民事判决

(2021)京03民终14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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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起源年月日刘某和盛某签订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委托盛某帮自己管理数字货币操作量化交易投资组合包括数字货币的国外交易市场交易投资盛某除了盈利提成外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盛某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刘某不得干扰不得操作双方约定了一个风控机制因为盛某的交易导致刘某账户本金亏损比例达到时盛某要告诉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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