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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判决公告共计28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8年7月6日(第八十五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再2号

沈建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青果沙):

傅燕琴(户籍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民联村青果沙;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放马沙路):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许杰诉原审被告沈建明、傅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2017)浙0111民初5749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沈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审原告许杰借款20 000元;三、驳回原审原告许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审原告许杰负担175元,原审被告沈建明负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徐琪

联系方式:0571-5883513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监庭

(2018)浙0111民初1716号

夏龙海(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金星):

本院受理原告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龙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158 314.91元。二、被告夏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代偿款158 314.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466元,由被告夏龙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1979号

陈靖(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达路19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惠方与被告陈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979号民事裁定书(撤回一个被告)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靖归还原告周惠方借款4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靖支付原告周惠方以借款4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靖支付原告周惠方代理费2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元,由被告陈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2957号

郭伟群(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临路):

本院受理原告裘俊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伟群支付原告裘俊涛货款1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500元,减半收取1 250元,由被告郭伟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9905号

唐金鑫(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新村):

本院受理贺小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金鑫归还原告贺小明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唐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小明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唐金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章华海

联系方式:0571-5883517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城南法庭

(2017)浙0111民初9908号

唐金鑫(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新村):

本院受理贺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金鑫归还原告贺青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唐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青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唐金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331号

何彩平(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杏梅坞村后亩山):

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创新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何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创新装饰材料商行货款17000元;二、被告何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富阳市木材综合市场创新装饰材料商行自2018年1月9日起至款项履行之日止以1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何彩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卢杭雨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574号

桐庐万昌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东琳村):

本院受理原告徐利华诉被告桐庐万昌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桐庐万昌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利华加工款146000元及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0元,由被告桐庐万昌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225号

孙良(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兴村浦西):

本院受理原告谢德旭诉被告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德旭借款5000元;二、被告孙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德旭自2018年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299号

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造纸功能区):

原告杭州智玲无纺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需知。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智玲无纺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10 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18年1月20日为 13 46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 292元,由被告杭州环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1713号

骆军(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虹赤村下阳):

原告骆卫军与被告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需知。判决如下:被告骆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骆卫军借款60 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骆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2176号

盛春洪(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叶盛村):

本院受理原告龚青和诉被告盛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盛春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青和借款50000元;二、被告盛春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青和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龚青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3元,由原告龚青和负担228元,被告盛春洪负担108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009号

柴浩军(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合丰村横路头)、

钱洪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大畈村塔坞里):

本院对原告骆奕铭诉被告柴浩军、钱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柴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骆奕铭借款60 000元;二、被告柴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骆奕铭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钱洪华对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300元,由被告柴浩军负担,被告钱洪华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1085号

周金水(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甘坑口146号):

本院对原告徐青松诉被告周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金水归还原告徐青松借款57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225元,由被告周金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088号

周金水(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甘坑口146号):

本院对原告俞观美诉被告周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金水归还原告俞观美借款2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金水支付原告俞观美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300元(预收4 375元),由被告周金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1170号

叶朝生(温州市文成县黄坦镇新康村):

本院受理原告叶平诉被告叶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17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叶朝生归还原告叶平借款本金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朝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孙泽南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8)浙0111民初1259号

沈樱(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祯祥村姚家坞):

本院对原告曹伟诉被告沈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伟借款本金18 200元;二、被告沈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伟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8 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元,由被告沈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1201号

钟江(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朱湾村2组东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星君与被告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星君借款50 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星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钟江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白国海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2018)浙0111民初919号

朱建忠(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桥村大桥路):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诉被告朱建忠、杭州华辰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19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建忠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1932.13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30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1932.13元为基数,利率均按月利率4.7125‰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华辰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24元,由被告朱建忠、杭州华辰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朱建忠、杭州华辰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王逸楠

联系电话:0571-5883569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8)浙0111民初421号

陈柏友(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安居西路10幢):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林诉被告陈柏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柏友支付原告王金林代偿款41439.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6元,由被告陈柏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戚利尧

联系电话:0571-5883514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8)浙0111民初449号

毕玲仙(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路):

本院受理原告孙维忠诉被告毕玲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毕玲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孙维忠办理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周家弄5号304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毕玲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833号

张志坤、张连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书与被告张志坤、张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志坤、张连兰共同归还原告张华书借款本金100 000元; 二、被告张志坤、张连兰共同支付原告张华书利息20 0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张志坤、张连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700元(预收4 480元,缓交4 480元),由被告张志坤、张连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徐舞英

联系电话:0571-588397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7)浙0111民初5578号

张军(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洪庄):

方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村鹿山路):

本院受理原告叶逵诉被告张军、方红、章和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叶逵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叶逵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张军赔偿原告叶逵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7 888.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方红赔偿原告叶逵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7 666.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550元,由原告叶逵承担110元,被告张军连带承担2 408元,被告方红承担1 03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高春芳

联系电话:0571-5883519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58号

(2017)浙0111民初10481号

沈子晨、张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381-3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鑫梁诉被告沈子晨、张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48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子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鑫梁借款50 000元,支付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暂算至2017年12月13日为5 000元);二、被告沈子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鑫梁诉讼代理费2 500元;三、被告张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 238元,由被告沈子晨、张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58835151

(2018)浙0111民初1137号

朱晖(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42-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亦然诉被告朱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137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晖支付原告王亦然房屋租金34083.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朱晖支付原告王亦然为其垫付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9071.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王亦然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4元,由原告王亦然负担6元、被告朱晖负担8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喻思洁

联系电话:0571-58835145

(2018)浙0111民初1727号

周宽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高畈):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周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727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宽顺支付原告李建平劳务工资69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539元,由被告周宽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728号

周宽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高畈):

本院受理原告陈观金诉被告周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728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宽顺支付原告陈观金劳务工资115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89元,由被告周宽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730号

周宽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高畈):

本院受理原告宣荣生诉被告周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730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宽顺支付原告宣荣生劳务工资7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宽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送达公告」你好,“你”有公告待领取,案子已经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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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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