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随着疫情走向尾声,经济逐渐复苏,笔者接到越来越多的合同类咨询,其中咨询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非常多。笔者在本文中对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等等做个简单的介绍。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三种人:“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将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这样描述可能有些抽象,很多人理解不了,笔者举个简单的例子。
小王工厂需要一批机器制作熔喷布,但是因为工厂的规模有限,而这批机器成本也比较高。通过别人介绍,小王找到了苏州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该公司向小王选定好的小李工厂购买该批机器。该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小王的需求,购买了小王所需要的机器,之后再把该批机器租给小王,小王按月支付租金。这样的一个交易过程就是一个完整的融资租赁,在这个例子中,小王工厂就是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是出租人,小李工厂是出卖人。
融资租赁合同需要包括哪些内容才能把这样一个三方关系阐述清楚呢?首先需明确,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6条可知,一个完整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租赁物部分应写清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另外应当约定清楚租赁价格、租赁期限以及租赁物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等。
什么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呢?在融资租赁合同需注意,较之普通的合同无效问题,此类合同中有特殊规定。即当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的方式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如何理解呢?沿着开头所举的例子,假设小王工厂和小李工厂及该融资租赁公司所订立合同的机器并不存在,那么该份租赁合同是无效的。除此之外,租赁合同效力部分还应当注意出租人没有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读到这里,相信很多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内容都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下一篇文章笔者再延伸向大家介绍融资标的物的交付、租赁物的质量等在融资租赁纠纷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