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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犯罪有哪些?

自2008年比特币横空出世,虚拟货币便与刑事犯罪结下了不解之缘。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日益增多,罪名主要涉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洗钱、组织领导传销、开设赌场、走私毒品、侵犯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十几个罪名,涵盖了侵犯财产、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刑法》章节。

根据虚拟货币在犯罪过程中充当的角色,可以将虚拟货币相关犯罪行为分为两类:一是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工具,比如通过虚拟货币走私毒品,这时虚拟货币仅是作为毒资的支付手段;二是虚拟货币作为犯罪标的,比如诈骗他人的虚拟货币,这时犯罪行为的目的就是将他人的虚拟货币非法占为己有。

二、虚拟货币为何与刑事犯罪夹缠不清?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自诞生以来便与刑事犯罪牵扯不断、暧昧不清,虚拟货币与犯罪真的是并蒂之花、双生之子么?中本聪称比特币为“完全点对点的、不依赖任何第三方的新的电子现金系统”,正是其电子现金的特点吸引了犯罪分子的目光。电子现金与纸质现金有两个相似的地方:一是没有第三方监管,二是匿名性。金融巨贪赖某民之所以专门在北京某小区开设‘现金超市’用于藏匿贪污受贿2亿余现金赃款,便在于现金的特点。虚拟货币电子现金不仅继承了纸质现金的特点,而且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还具有非接触性、跨国际性等特点。这便是虚拟货币常被作为犯罪工具的原因。至于虚拟货币作为犯罪标的,是因为虚拟货币被很多人接受,炒作出了价值,有铜臭味道,自然少不了蝇营狗苟。

三、作为犯罪工具,应当如何辩护?

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工具的刑事犯罪与传统刑事犯罪的辩护策略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虚拟货币作为犯罪工具环节相关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上,辩护律师应当深入了解虚拟货币在区块链上的运作模式,有足够的认知才可以发现辩护的有利点。

四、作为犯罪标的,应当如何辩护?

对于虚拟货币作为犯罪标的的刑事犯罪,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进行辩护:(1)围绕虚拟货币的定性展开辩护。《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为引致性规定,宣示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需要后续的法律作为具体依据。在此处的‘法律’代表的是狭义还是广义尚存争议,但辩护律师可以依据银发〔2021〕237号这一个规章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展开辩护工作;(2)重罪辩轻罪,此罪变彼罪。在上述诸多罪名中,诈骗、集资诈骗量刑较重,若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较为充分,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尝试通过辩护将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较轻的罪名。当然,能否成功取决于在案的证据情况;(3)有罪辩无罪。自银发〔2021〕237号文件生效后,绝大多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一锤定音,大大压缩了无罪的辩护空间。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无所作为,我想能不能辩无罪,取决于两点:一是犯罪行为的时间是否在上述规定出台之前,二是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是否出现了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由此造成了证据资格问题。

五、獬豸建言

国家刑法不可触犯,想火中取栗以身试法的,请悬崖勒马。


更多资讯请联系獬豸弄墨

xiezhinongm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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