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操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虚拟货币也被称为数字货币,指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具有电子化、数字化特征,可以实现支付、流通功能的“财产”。

广义上,根据虚拟财产的不同性质以及法益主体的不同类型,可以将虚拟货币分为以下两类:一类包括Q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由特定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用于特定场所、价格相对稳定、不因用户的行为而产生变化的虚拟财产[1];另一类包括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指基于区块链技术而产生,由开发者发行和控制,并在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中使用和接受的虚拟财产。

目前,以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已被部分公众接受,但不同于央行发布的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本质上是网络信息环境中的一串串代码,因发行主体不受限制、不具有国家背书、且不能与法定货币挂钩,故仍具有一定风险性。

以上两类货币本身不具有价值,只能算作计算机系统的工作量,与法定的货币之间不存在直接联系,需要通过交易机构才能与法定货币转换。例如,实践中为交易第一类虚拟货币,衍生成立的游戏商城、网易藏宝阁、甚至玩家私自搭建的交易平台等;在第二类虚拟货币发展阶段,也出现了数字交易所等类似的平台,才搭建起此类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交易的可能。

目前,涉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犯罪分子或通过编写代码、增删应用程序非法获取虚拟货币,或利用其支付结算功能掩饰上游犯罪,作案手段隐蔽化、作案方式智能化致使司法实践面临严峻挑战。本文就狭义概念的虚拟货币展开论述,通过比特币的性质认定、价值认定来分析,以研判此类犯罪的法律适用、罪名判定等实务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性质认定

在界定虚拟货币的概念之前,需要先简要介绍一下货币的概念。众所周知,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用以代表我们的财富。我们日常进行的所有交易均通过中央银行记录,属于“中心化”交易。但是,可能导致财富的波动,例如通货膨胀等因素,可能会导致财富的贬值。

而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的交易记录和余额存储于每一台运行比特币程序的电脑中,所有参与者均予以记录,属于“去中心化”交易。基于比特币的特征,实践中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比特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另一种认为,比特币应当被认定为财物。

以上两种对比特币的不同认识,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为不同的罪名。部分裁判文书仍认为虚拟财产仅属于计算机数据,有的认定为盗窃罪。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前提下,认定计算机相关犯罪将导致量刑畸轻,必然导致不平衡,量刑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同时,基于比特币、以太坊的代码,发行了其他各类虚拟货币,对于此类衍生的虚拟货币应当如何认定?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对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予以否定。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次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二、罪名认定

1.从本质上看,不属于法定的货币,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

仅管,《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对“虚拟货币”的地位予以肯定,认为比特币已不再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数据,而是兼具了“经济型”“价值型”的财产属性。[1]但实践中,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比特币为例,其本质上是比特币系统所发放给挖矿对象记账工作的奖励,只能证明其工作量,不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应将其认定为计算机信息。

2.从行为上看,通过技术手段实施,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介于虚拟货币的特性,行为人实施的并不是转移占有的行为,不符合侵财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行为人通过修改数据“盗刷”虚拟货币的行为,就不能被评价为盗窃罪。因为盗窃罪所要求的“窃取”,一般意义上是指剥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和控制,转而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虚拟货币被“盗刷”行为也就不能被评价为“转移”了占有关系;另一方面,“窃取”就意味着自己占有的财物增加而他人占有的财物减少,而虚拟货币无法被评价为财物的特征,使得行为人非法“盗刷”虚拟货币的行为,并不一定会使虚拟货币所有权人的财物相应减少,也就不会遭受财产权的损失。




[1]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2010年6月3日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定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1] 《涉比特币领域犯罪问题审视与司法应对——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五年涉比特币案件为样本》,作者李慧、田坤,《中国检察官》杂志2021年5月(经典案例版)

Bitget交易所

Bitget交易所V

虚拟货币也被称为数字货币指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具有电子化数字化特征可以实现支付流通功能的财产广义上根据虚拟财产的不同性质以及法益主体的不同类型可以将虚拟货币分为以下两类一类包括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由特定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用于特定场所价格相对稳定不因用户的行为而产生变化的虚拟...

文章数
0 评论数
浏览数

最近发表

热门文章

标签列表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