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则新闻:用虚拟货币发工资,法院支持员工离职索薪27万诉求。

公司用虚拟货币付工资,员工离职后又以没收到工资为由索回27万。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对公司要求以虚拟货币支付员工工资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6月,沈先生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产品副总裁,月工资5万,每月实发2574元人民币加虚拟货币USDT,人民币发至2020年10月,USDT发至同年9月。沈先生诉称,2020年6月16日他提出离职,公司以项目未完结为由协商项目完结后离职。项目完结后,公司一直未支付沈先生全额工资,同时还拖欠他绩效奖金和加班费等。现公司已注销,沈先生起诉两位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股东胡某辩称,已根据沈先生出勤情况以虚拟货币支付了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法院一审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拖欠沈先生的工资、奖金等共计27万余元人民币。


刚好就这个案例,结合我办理过的涉虚拟币有关的案件。我想要说当前司法机关在民事、刑事程序中针对虚拟币的价值认定、法益保护的认识存在矛盾,这种矛盾非常不利于法庭在民事程序中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常以2021年5月份国家出台的若干政策、规定作为判决思路,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或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等理由,忽视虚拟币的价值,而做出一些如本案一样不是很合理的判决(此前某地区法院也有判决,在该案中原告以虚拟币作为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出具了借条进行了确认,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等值人民币,而法院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又会把虚拟币认定为有价值的财产而进行保护,如诈骗案中受害者以虚拟币向诈骗犯交付款项而遭受损失,那么案涉诈骗数额就可以参考交易市场的汇率或受害者在二级市场购买虚拟币时所支付的数额进行认定,此后法院也会判决犯罪嫌疑人退赔等值金额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基于以上两种不同的认知,就会出现:张三出借给李四的虚拟币而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追讨,法院也不会认定价值。而张三被李四骗走的虚拟币却可以通过刑事案件来找回,并且法院可以确定其价值了。虚拟币还是那个虚拟币,判决的也可能是同一个法院,仅因为使用(交付)场景不同,它的价值就变得不一样了,这明显非常不合理。难道虚拟币也存在薛定谔的状态?


个人希望最高法、最高检等部分应就涉及虚拟币的认定及如何裁判出台相关的解释,统一认定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让承办法官基于一些模糊的政策、规定来做出一些不是很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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