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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虚拟货币领域相关法规尚未建立健全、监管长时间缺位,多年来对我国金融体系构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新一轮监管政策重点在于根除加密货币的生长土壤, 预防加密货币可能引起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文将对其中部分监管政策进行司法解读。


“数字货币”一词来源于英语中Digital Currency 一词,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一类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在数字货币这一大类中,按发行主体可以分为具备国家主权背书,由中央银行发行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在我国对应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电子支付 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另一种是由私人机构发行的虚拟货币,发行机构不具备法偿性与强制性,由于此类电子货币对于交易者的信息通常会采取以某种特定的编程算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密处理, 故又被称为加密货币(Crypto Currency),市场上常见的几种加密货币包括比特币(BTC bitcoin)、以太坊(ETH ethereum)等。


2021 年 5 月18 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同时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5 月 21 日,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 51 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金融活动监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本轮监管政策,就旨在进一步完善漏洞,根除加密货币的生长土壤,预防加密货币可能引起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文将对其中部分监管政策进行司法解读。


新法规下的相关民事法律

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特征、易引发洗钱、恐怖融资、诈骗等违法行为,但由于数字货币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目前只有两部规范性文件及两部风险提示,即 2013 年由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 年由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8 年由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及同年人民银行发布的《常抓不懈持续防范 ICO 和货币交易风险》。


持有数字货币

在 2013 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特别提到,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虚拟商品”,也就是说,比特币被当作“商品”,但由于加密货币没有客观实在性,更多时候将其当成“虚拟财产”。根据《民法典》对“物”的定义,“法律上的物,是指存在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又能为人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物一般指有体物;物须有独立性”。而根据《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解释“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不仅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如合法性、价值性等,还具有虚拟性、网络依附性等独特特征。虚拟财产不具有客观实在性,只存在虚拟世界。虚拟财产只能在网络中得到体现,离开网络的虚拟财产只是一堆毫无意义的电磁记录,其价值无法得到实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说明在以往的加密货币是持有人的虚拟财产或物,持有加密货币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这一定义无论是在 2017 年监管政策中,还是本轮监管政策中,其法律地位都没有改变。


交易数字货币

本轮监管政策继续强调加密货币并非真正的“货币”,其交易不合法。虚拟货币交易本质属于买卖合同, 在交易行为确定为违法后继续进行买卖交易的,其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放在具体的加密货币交易场景来说,这也就意味着,在交易行为被明确定性为违法行为后,再发生交易的买卖双方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买卖双方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不受法律保护,也就不可向法院提起退赔请求。


买卖合同中有一类情形较为特殊,即期货交易,在法规政策出台后产生的期货交易自然属于无效买卖合同,但如果是法规政策出台以前订立的加密货币期货交易合同,在其交割日到期前新法规就已生效的,应当视其为可解除的合同。《民法典》定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延迟履行;拒绝履行; 不完全履行 ;债务人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的解除 ;合同僵局破解。其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达到目的,该合同应该消灭,《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关系解除。法律法规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内,因此加密货币的期货买卖合同属于可解除的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受到法律保护,可以向法院提起退赔请求。


新法规下的相关刑事法律


加密货币由于其匿名性及去中心化等特点导致监管措施难以找到落实的对象, 给国家金融安全造成了巨大隐患。以下列举了一些加密货币相关的典型犯罪行为进行讨论。

东中西部研究院金融智库:新法规政策下数字货币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 DCEP 日后全面推广, 其合法性、安全性以及便捷性终将产生良币驱逐劣币效应, 替代加密货币的发展空间, 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更进一步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其重点在于“资助”的形式。加密货币的交易价值虽然在我国境内不被法律承认,但其属性仍然是虚拟财产。由于各国法律对加密货币的容忍态度各不一致,交易平台将注册地迁移至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后,持币者便可以将区块链网络中的加密货币自由兑换为具有实际价值、法律承认的法币资产,从而完成价值转移。加密货币具有匿名性, 交易过程中无法追踪交易主体的实名信息,因此境内外不法分子热衷于使用这种匿名加密的支付方式来转移涉恐资金。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中已经给出了具体规定。当下监管与治理手段重点集中关注在数字货币与合法金融系统的交集中,不仅要力图堵住所有数字货币兑换人民币或其他外币法币的境内合法渠道,还需严密监察合法体系内的资金流,如有触犯上述两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罪行的不法个人或组织,必须动用刑法连根铲除。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洗钱罪相关 :洗钱罪的要件为行为人明知是违法所得所产生的收益,仍然积极协助他人掩饰、隐藏资金的性质及来源。在加密货币产业链的场景下,由于加密货币的匿名性,交易平台无从得知资金的实际来源,故不构成洗钱罪要件,在境内交易平台转变运营模式并迁移至国外后,限于当地法规要求不再提供法币与虚拟币的兑换服务,法币与虚拟币的兑换转成个人投资者之间进行的 C2C 撮合模式。随着平台发展,交易量大的个人便逐步承担了做市商的角色,专门提供法币与虚拟币的兑换服务。由于做市商处于合法金融体系与加密货币的交集,或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简单核查资金性质与来源,但也不排除有做市商与洗钱者合作的可能,如触犯洗钱罪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相关: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以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且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非法经营罪相关:对于 2017 年监管政策出台后仍在继续从事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因其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构成非法经营罪。


贪污贿赂

受贿罪、行贿罪相关:我国刑法将贿赂表述为财物。《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负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非财产性利益不属于贿赂。虚拟货币法律性质属于虚拟财产,行贿受贿虚拟货币同样触犯刑法,但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在调查取证中会面临巨大困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不能说明的情况包括:行为人拒绝说明;行为人无法说明;行为人所说经查证与事实不符;行为人所说无法查证,但能够排除其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按前文贿赂犯罪,在数字货币不兑换成法币的情况下,受贿者无法直接实际获得利益,只有通过渠道在合法金融体系内兑换成法币才能够使用, 而监管的重点就在数字货币与合法金融体系的交集中,因此将数字货币兑换成法币时,由于合法金融体系内是实名的,司法取证较为简单,受贿者身份信息透明,便可能查证是否触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受贿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规下的数字货币未来


由于数字货币属于新兴事物,大部分国家并未专门针对其进行立法,法无禁止即许可,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其合法性,部分国家承认其合法性但限制其交易,完全否定数字货币合法性的国家为极少数如埃及等。以下列举了部分国家的立法情况。美国:合法;加拿大:合法但限制;澳大利亚:合法;英国:合法; 欧盟:合法;日本:合法;俄罗斯:合法但限制;印度:合法。埃及: 非法。


总体来看,无论是哪国政府,都希望将货币主权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包括 2021 年 6 月 9 日宣布采用比特币作为其法定货币的萨尔瓦多政府,其政策初衷也是摆脱其日益严重的美元依赖。加密货币在当下能够被容忍,其根本原因是规模仍然较小,影响力与接受程度尚且有限。但也必须看到,已有许多国家如荷兰、法国、俄罗斯等开始紧锣密鼓的研发自己的主权信用数字货币。


本轮政策的密集出台是继 2017 年全面禁止ICO 代币融资后又一轮强监管信号。虚拟货币自2008 年诞生发展至今势头愈发迅猛, 由于该领域相关法规尚未建立健全、监管长时间缺位,多年来对我国金融体系构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如 2017 年后在国内全面禁止运营的部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通过将注册地迁往海外,国内民众仍然可以继续在网上进行交易,不受国内监管,无须履行法律义务,使这些公司成为反洗钱、反恐融资、反诈骗的真空地带。为引导技术正确赋能金融行业,早在2014 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开始探索发展法定数字货币DCEP(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工具)项目,并于 2019 年起在全国部分城市开展试点发行流通。


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走在世界的前列,DCEP 从加密货币的发展过程中吸取了许多有利经验,如在跨境便利性方面,加密货币正是凭借这一特点迅速发展壮大,而 DCEP 在设计中对于跨境交易砍去了以往需要的跨境中介机构,使得跨境支付清算更加迅速便捷。随着 DCEP 日后全面推广,其合法性、安全性以及便捷性终将产生良币驱逐劣币效应,替代加密货币的发展空间,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更进一步。随着各国立法逐步完善,适宜加密货币生存的土壤可能进一步减少,使其最终成为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项过渡产物。


作者:涂帅,新南威尔士大学硕士研究生/陈捷,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研究员

来源:当代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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