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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芜湖市经开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由虚拟货币Plus币引起的纠纷,判决结果表示:虚拟货币是不合法物,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驳回原告王某要求朋友徐某支付采购货币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虚拟货币是不合法物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成为朋友。2019年7月中旬,被告徐某拟向一个微信客户出售Plus币,并询问原告王某是否有货。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原、被告合意完成交易并赚取交易差价,由徐某负责洽谈出售,王某负责向他人进购Plus币,两人商定赚来的款项由两人均分。随后,王某从其他人处购买了30个Plus币,并支付至徐某指定的网络地址。发货后,因未收到货款,王某向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中山南路派出所报警,王某为此垫付了购买该30个Plus币的货款,计7500元。后王某认为徐某在货币交易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其在此次Plus币交易中应承担的货款采购部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Plus币采购款项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融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案所涉的Plus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不合法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易Plus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通讯员王瑞汤峻崎记者黄莺)

来源: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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