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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平台大量兴起,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也捧红了大批网红,给主播“打赏”成为直播互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也时常见诸报端,打赏者到底是一时冲动还是被主播欺骗,

前提摘要:一男子巨额打赏费能否要回,本文用一则案例从法律的角度来对打赏行为的性质做详细分析!


一男子直播打赏8万元,还能够要回来吗?

(图片来源:网络)


基本案情:

一、刘某注册了昵称为“天下网维868”的快手账号,先后向该账户充值了8万余元并多次购买了快手平台的虚拟货币。据刘某本人称,平台主播王某以恋爱为由骗取我在平台上大量购买商品,并私下通过微信与我联系,诱骗我在快手平台多次打赏,造成我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故刘某将北京快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北京快手公司退还购物款80000元;2.判令王某赔偿我损失240000元。

二、北京快手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用户服务协议》以及《隐私权保护政策》、《快手社区管理规定(试行)》、《主播注册条款》等法律文件,同时答辩称:1、刘某因充值购买虚拟币与我公司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争议。2、刘某在我公司购买虚拟币,属于个人自主行为,我公司并未进行强制或其他干涉,刘某充值获得虚拟币,我公司交付虚拟币的意思表示均真实,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形,所以双方达成的服务合同是有效的。3、我公司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对用户间的私下沟通承担责任,我公司依据社区管理规范管理所有用户在快手平台的相关行为,我公司以已经尽到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义务。用户与其他快手用户私下添加微信,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等属于私下沟通,我公司无从知晓。

三、一审法院认为:1、本案刘某提交的实名认证快手账号“天下网维868”以及北京快手公司提交的《用户服务协议》,能够证明刘某与北京快手公司之间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网络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刘某通过注册与平台订立服务合同,并预先充值兑换虚拟货币用于打赏,主播提供了表演服务,打赏方作为观众获得了精神上的享受,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属于一种新型服务模式。刘某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其在快手平台充值的行为,是自愿非强制性的,北京快手公司不存在违约等情形,因此,对于刘某要求公司退还购物款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2、关于刘奇主张王某欺骗其感情从而达到让其打赏的目的,并据此要求返还打赏的意见。因刘某明知王某以要求“上千元榜”为打赏目的,不存在其所主张的欺诈行为且刘某亦未举证证明涉案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存在相关不当的言行,亦并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行为。故刘某据此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刘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并提交了其与王某的微信聊天截图、平台私信截屏图以及相关案例截屏图等证据,用以证明王某对其实施了欺诈行为。

四、二审法院认为:1、打赏行为是针对网络主播提供表演服务的对价给付,亦是一种消费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为服务合同关系并无不当。2、欺诈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刘某与王某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网络主播表演、用户打赏结束后,该服务合同便已履行完毕,鉴于网络主播真实姓名及家庭住址的告知并非网络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在履行涉案服务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或存在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故一审法院驳回刘某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并无不当。3、鉴于刘某未能举证证明北京快手公司在网络服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一审法院驳回刘某要求北京快手公司退还充值款的诉请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2022)京04民终234号


实务总结:

直播打赏逐渐成为时下受人们欢迎的快捷娱乐方式及平台流量变现的主流方式之一,但同时直播打赏行为也产生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笔者通过检索以“直播打赏”为关键词的司法案例,发现近年来诸如“夫妻一方巨额打赏”、“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等诉讼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对于打赏者和平台的关系、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如何维护等问题,作如下简要分析:

1、关于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服务合同关系”,就如本案中一二审法官都认定了刘某与北京快手公司之间是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从而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笔者认可该种裁判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赠与合同关系”,该观点认为“打赏”是赠与而非服务,它是打赏者基于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主播的同意,该行为更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其类似于给小费等行为,是建立在已支付合理对价之外的金钱给付。目前司法实践中采信第一种观点较为普遍。

2、针对实践中各种因“直播打赏”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作为打赏者要想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自己的巨额打赏款,需要及时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主播的直播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诱导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的行为,是否在直播间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是否存在有违公序良俗等行为。同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打赏者,要清楚的识别主播的各种虚假宣传和诱惑,以及要清楚自己的充值和打赏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3、作为直播平台,应当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和主播行为,倡导理性消费,特别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等其他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注重促进正确社会观的营造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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