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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网络信息科技发展的产物,现在很多人热衷于投资虚拟货币,特别是比特币、以太币,价格一路飞涨,越来越多的人入圈。那么如果出借比特币给别人,对方耍赖不还了,我们能起诉吗?

案情简介

耿甲热衷于投资虚拟货币,一次活动中结实同为币友的周乙,二人年龄相仿、兴趣相投,很快成为好友。某日,耿甲以家中老人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开口向周乙借款10万元,周乙一时无法凑齐现金。耿甲提议,让周乙借给自己2枚比特币,自己加价卖掉再去交医疗费。周乙同意,遂在他们公认的某网站将自己所拥有的2枚比特币转入周乙账号中。不料半年后比特币行情大涨,价格翻了三番,周乙向耿甲讨要其所欠的2枚比特币,耿甲手头没有比特币,也没有足够的现金去偿还周乙债务,于是赖账否认借比特币的事。周乙无奈,只得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的兑换、买卖,为虚拟币提供撮合服务,代币的发行以及虚拟货币的衍生品交易等业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周乙向耿甲出借比特币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故驳回周乙的诉讼请求。周乙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律老白说法

1.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3.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本案中,虽然事实是周乙出借2枚比特币给耿甲,但由于比特币的特殊性质,导致周乙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案例资料均为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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