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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与私募基金?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有本质区别。

1、组织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一般有公司制、合伙制等,有股东会或者合伙人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组织和机构,委托合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而非法集资一般没有这些组织和机构,通常是组织者加网头再加集资人,属于上线发展下线组织结构。

2、募集对象不同

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对象募集,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而非法集资通常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合格标准,不做人数限制,涉及人数多。

3、募集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通常由基金管理人与特定投资者进行个别协商。而非法集资通常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传销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特别是组织者发展网头,网头发展同事、朋友、亲属等,以吸取公众资金。

4、基金管理方式不同

除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外,私募基金应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出资人事先约定的投资规则管理。而非法集资则通常是通过网头把钱汇入非法集资组织者的私人账户,任由组织者个人处置、分配甚至挥霍。

5、认购金额限制不同

目前,法律法规要求合格投资人私募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百万级别,而非法集资则不限制认购金额。

6、资金运作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一般的投资对象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投资期限较长,属于中长期投资的资本运作。而非法集资一般没有投资项目,使用资金通常以月、季、半年、一年为期,以收钱和发钱方式维持资金链,完全属于非法谋求巨额暴利集资诈骗。

7、获利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投资不得承诺保本或给予固定回报,出资人要自负盈亏。而非法集资通常以高息、返点等作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固定回报。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1、高额回报

一些不法分子为骗取公众资金,往往利用高收益率去吸引投资者,或者是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并利用后期投资人资金兑现前期投资人本息,达到一定规模之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宣传造势

一些不法分子会斥资大肆宣传,制造虚假声势,邀请名人、学者或官员等站台造势,博取公众关注和支持。不法分子还会采用网上宣传和网下推广相结合等方式,利用互联网大肆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疯狂敛财。一些不法企业为显示“实力”,租用高档写字楼办公。利用亲戚、朋友相互之间的信用进行传递、扩散,加大了普通投资者的辨识难度。

3、高科技,新工具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虚构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等幌子,用“XX币”“XX宝”“电子黄金”等虚拟产品迷惑公众,欺骗公众投资。

4、亲情诱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5、特殊定制

将目标客户锁定特定群体,比如老年人,妇女等,投其所需,打着冠冕堂皇的口号,迅速向公众募集资金。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或者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等引诱老年人群众投资资金。

案例警示

1、案情简介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头脑灵活”的黄某与李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采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募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

2、作案套路

夸大宣传、利益诱惑

公司设立过程中,黄某、李某培训公司人员采用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其设立的创投企业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对能招来投资的人员给予不同比例的提成,诱使投资人再向他人进行宣传,以招揽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参与。

分红派息,抛砖引玉

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虚假增资,居心叵测

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相关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和通过向他人借资及关联企业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方法,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非法集资,谁来买单?

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参与者自行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紫鑫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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