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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凌亚胜和凌士瑞盗窃虚拟货币案件二审审理时,认为“当前,我国宏观金融政策层面一律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体现其财物属性的兑换、买卖及定价服务等均不被我国法秩序认可。在此背景下刑法不应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财物来保护,故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仅能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因我国宏观金融政策层面一律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而否定虚拟货币作为刑法上的财物,如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被骗、被盗或者被抢的,仍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达到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目的。

一、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并未被否定。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或简称“924通知”),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了严监管,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该通知公布后,法院审理涉虚拟货币类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委托“挖矿”、委托购买虚拟货币产生的纠纷,法院在认定涉案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基础上存在三种处理方式:(1)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受理范围,驳回起诉;(2)法律不予保护,行为人自担风险,驳回诉讼请求;(3)合同无效,返还财产。但是不管哪种方式,并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结合2013年、2017年、2021年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相关政策,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于程远《论民法典中区块链虚拟代币交易的性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委托管理比特币纠纷案件的裁定,我国现行政策虽然否定了“虚拟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但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其仍属于《民法典》中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二、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管不应当影响虚拟货币作为刑法上的财产受到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于“毒品”,本身也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财物。从这个意义上说,毒品也是一种商品,是一种黑色商品,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毒品持有、所有及交易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但是当行为人以暴力手段抢劫“毒品”时被认定构成抢劫罪,即否定了以抢劫等暴力手段占有毒品这种被禁止的商品,对毒品持有等行为和抢劫毒品的行为分别予以评价。如果因毒品被禁止,而否定实施抢劫等暴力行为这类为社会所不容许行为的行为人构成财产犯罪,明显纵容行为人以暴力抢劫的财物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逃避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利于社会稳定。

而对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而言,虚拟货币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财产,个人对其自行持有或放在平台内的虚拟货币具有所有权,其也是真金白金、投入大量成本获取的,与游戏币、QQ币等虚拟财产一样,持有人享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财产权利。相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是否被禁止,与虚拟货币是否值得保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与刑法对“毒品”不同行为进行不同评价一样,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虚拟货币被骗等行为也应当分别予以评价。

因此虽然我国现有金融政策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予以监管,法律没有否定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对于骗取、盗窃或者抢劫虚拟货币的行为,仍应当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刑法上的财物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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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凌亚胜和凌士瑞盗窃虚拟货币案件二审审理时认为当前我国宏观金融政策层面一律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体现其财物属性的兑换买卖及定价服务等均不被我国法秩序认可在此背景下刑法不应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财物来保护故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仅能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对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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