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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胜飞 摘自:《离婚律师都知道》

哪怕夫妻公司只有夫妻两个股东,夫妻也不能把公司的资产当成双方共同的家庭资产。离婚时,夫妻一方只能要求分割股权,而不能要求直接分割夫妻名下公司的资产。

01 复制精英妻子

王博,出生于上海的公务员家庭,父母都是国家干部,住在徐汇区有名的学区房。他就读的中小学都是国内名校。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试行中学校长推荐制。王博当时是高三的优秀学生,被校长推荐,高考免试,直接进了全国排名前十的一所985大学就读韩语专业。王博被保送研究生,其间去了韩国的最高学府当交换生。

接受了近20年精英教育的王博非常自信。硕士回国后,他在珠三角地区的考研小语种教育培训领域创业。学生时代的王博喜欢在校内网论坛上分享自己的保研经验和研究生小语种的考试动态。他擅长经营“学霸”人设,在考研越来越红火的高校学生社群中非常有影响力。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他垄断了该地区小语种细分领域的某个线上培训市场,进入千万身家的社会精英阶层。

他的事业平稳、快速发展,但婚姻生活非常不顺。初婚对象是同校的研究生同学。两人有一个女儿。某次冲突,作为独生女的妻子在冲动下回到2000公里外的娘家,找了新工作安定下来。

王博追过去挽回妻子,尝试复制业务重新发展。考研小语种教育培训在当地没有市场需求,王博很快便吃了败仗。为了稳住珠三角地区的业务,王博没有与妻子达成一致意见就回到深圳。夫妻俩开始长期两地分居。意见不统一产生的矛盾无法解决,最后两人以离婚收场。

女儿跟了前妻,试图维系友好关系的王博一次性支付了数十万元的抚养费。前妻却再也不让王博见女儿了。前岳母每次总是在电话里先“教育”王博一个多小时,才允许他和女儿说上几句话。数次语音拉锯战后,王博与前妻一家断了联系,和女儿成了相隔千里的陌路人。

每次想起女儿和这段失败的婚姻,王博心里就隐隐作痛。他开始不太信任女性。

一年后,王博在聚会上认识了学艺术的吴晓敏。她比王博小10岁,出生于贵州偏远山区的务农家庭,有四个哥哥、姐姐,是家里最小的女儿。大专学历的吴晓敏是公司文员,性格开朗热情,在人群里很出众。吴晓敏自然流露出的小女生特有的仰慕,让王博很受用。两人加了微信后频频约会。

后来,王博回忆说:“总觉得有点不真实。晓敏知道我单身后很主动,还有点着急。我们才见面几次就发生关系了。”当时的王博已经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亲近异性了,年轻、有活力的吴晓敏给他压抑的生活带来了久违的激情与放松。

王博喜欢晓敏的心思单纯,不同于前妻的精致利己。但他很在意晓敏的家庭出身和学历背景,也不敢向父母交代恋情。王博鼓励晓敏辞职考研,亲自教她学习方法和考试技巧,在经济上支持她,让她专心复习。在王博的帮助下,没有天赋、两次高考才考上艺术大专的晓敏一次性考上了著名美术学院的研究生。

学历提高后的晓敏得到了阶层跃升的通票,没有人比王博更开心了。两人名正言顺地公开见双方父母和亲朋好友。研究生入学后的晓敏觉得两人关系水到渠成,心直口快地主动提出结婚请求,却没有得到王博的热烈回应。

通情达理的晓敏很容易就想到了问题的症结,被前妻深深伤害过的王博是在担忧过千万元的婚前财产。为了打消王博的顾虑,晓敏进一步主动提出,不会打他财产的主意,双方可以签婚前财产协议。王博喜出望外,庆幸自己找到了爱他这个人而不是他的财产的好女人。

王博请教了认识的法学院同学,亲自起草了婚前财产协议——

第一,关于婚前财产,协议列举了王博的婚前财产主要是几套房产、若干字画、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及对外债权,吴晓敏无婚前财产,双方确认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二,关于债务,双方共同确认王博名下一套还在按揭还款的房产所欠房贷为王博的个人债务,并特意约定“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

第三,关于投资收益,协议里有一条:“用婚前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或者用出售、出租等处分婚前财产的所得投资设立的公司,或者用婚前财产收益投资设立的公司,股权归各自所有,经营收益归共同所有,风险共同承担。除以上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增值孳息及其他各类收益、处分婚前财产所得及用处分婚前财产所得进行再投资所得各类收益归各自所有,损失和维护费用等各类成本风险各自承担。可以经由自愿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王博的如意算盘是,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自己的事业成败和婚姻可以互不影响、独立发展,不受晓敏掣肘。他的考研外语培训业务一开始采用的是很不规范的手工作坊形式,没有注册公司。连办公场地的租金支付和聘请老师的劳务报酬,都是王博以个人名义直接从银行账户支出的。王博以为通过婚前协议安排好婚前财产,就可以为婚后正规化、规模化经营留出空间。婚后,王博注册了“深圳××文化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后来的业务多以公司名义开展,但公司财务还是延续过去“走私账”的习惯。

婚前协议是王博拟订的,晓敏没有细看就爽快签名了。王博很感动,觉得晓敏对他一定是真爱,恢复了对婚姻的信心和安全感。他带晓敏回上海看父母。名校硕士在读、年纪小10岁、外貌不错、愿意签婚前协议,王博把晓敏的情况一一说明,得到父母的认可和祝福后进入婚姻。

晓敏完成了结婚、怀孕、生子和攻读硕士学位的人生大事。她毕业后的工作去向成了夫妻俩的第一个矛盾源头。

王博希望晓敏去大学教书。但晓敏的第一学历是大专,这让她不可能去好的高校任教,只有进一步博士深造才可能在高校有发展前途。王博张罗着为她申请海外博士留学的机会,动用人脉资源给她找到艺术领域有影响力的教授写推荐信,联系好韩国一所知名大学的研究所,晓敏只需要通过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就可以入学。韩语培训是王博的主业,如果能够帮助妻子成功申请韩国名校的博士生,这会成为最有说服力的广告招牌,为公司的教育培训和资源能力背书。

晓敏勉为其难地接受安排,参加了TOPIK考试,但没有通过。晓敏向王博坦白:“我没有那么大的理想抱负,只想平平淡淡地和你生儿育女。我走出边远山区,能和你在大城市安家,已经很满足了。我不想去韩国,也没有能力成为你想让我成为的精英……”

王博耐心地劝晓敏:“多少优秀的人想读博士没有资源。我把路铺好了,你还不想走。你怎么对自己这么没有要求呢?我怎么给韩国那边的博士生导师交代呢?我是做考研教育的,培训中心的老师和学生都知道了你要去韩国读博士,如果你现在半途而废,我这个公司老板还有威信吗?”

晓敏还是无动于衷,她对现在的生活很满意。王博第一次对晓敏失望。后来他说:“晓敏让我在外面没有面子是其次。最重要的是,我慢慢发现,我们的价值观有根本的冲突。她太容易满足和安于现状了。而我和刘律师你一样,是有精英情结的。这么多年的精英教育,身边这么多精英路上的同行者。一旦把精英作为自我认同,就再也没办法甘于平庸了。要我一起停下来,就等于否定了我一直以为她能理解和爱着的那个我。”

失望归失望,婚姻已成既定事实,儿子也出生了,一切木已成舟。没有读博的晓敏进入王博的公司帮忙处理财务、接洽客户等综合行政事务。王博本来以为,大专学历的晓敏足以胜任,没想到,性情随意的晓敏到处闯祸。

他和一位博士生导师合作洽谈的饭局上,晓敏随口说了句:“我老公很讲原则,疾恶如仇,不太懂变通,请您以后多多包涵。”饭后,这个合作黄了。王博认为是晓敏不懂说话、暴露他的缺点导致的。

晓敏的心不坏,但口无遮拦、不知分寸,总是忽视复杂的办公室政治和小圈子的人情世故,无意间散播王博个性缺陷、家庭隐私和他们夫妻矛盾的传言。这让王博在自己的老师、下属、同学圈子里很尴尬。

王博很后悔让她参与公司事务。看着势头不对,他赶紧帮她联系了深圳的一所民办职业学校,让晓敏入职成为没有事业编制的合同制教师。

他转而把儿子当成精英培养的新对象。儿子更亲近晓敏,王博千方百计挤出更多时间陪伴儿子。他希望儿子受他影响更多,不要和晓敏一样对自己没有要求。

儿子刚满周岁,王博就开始在深圳最好的地段找学区房。经过数个月的比较,他相中了一套,和售楼员口头说好周末签合同。准备下定金前,他非常谨慎地约晓敏一起去中国人民银行把双方的征信报告打出来。确保双方的征信没问题,才能顺利贷款,签订购房合同。如果先付了定金或首付,但因为征信问题不能贷款,开发商有权以买家过错为由没收首付款冲抵违约金。这个损失是以百万计的,办事滴水不漏的王博不想犯这种低级错误。

王博的征信没问题,但晓敏的征信报告让他惊呆了,她居然有数笔网贷公司的小额贷款没还清。他们的房贷标的是过千万元的,晓敏的这些小贷记录会严重影响房贷的审批,银行很有可能不愿意冒风险将巨额房贷发放给有多笔小额贷款的客户。

晓敏被追问后说出实情。两人恋爱期间,晓敏父亲因为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她哥哥听信司法黄牛声称“30万元就可以把人捞出来”的承诺,要求她分担10万元。当时在考研、毫无积蓄的晓敏唯有在多个小额网贷平台借款凑钱。她不敢告诉王博这件不光彩的家事。债务到期无力偿还,她只好继续瞒着王博借新贷、还旧贷,直到打征信报告时仍未还清。她没想到,自己频繁的贷款记录会影响夫妻婚内买房的贷款信用。

这起网贷征信事件构成了他们的第二大矛盾源头。王博看中的那套高端房产,不到一年,总价从900多万元飙升到1500多万元。谨小慎微的王博拿着晓敏的征信报告,通过各种关系反复向很多银行的内部信贷人士求证,都没有得到确保能够顺利贷款的承诺,眼睁睁地错过这波行情。他很气愤妻子总是在关键时刻掉链子、拖后腿。如果说之前只是影响他个人或公司,他还能勉强承受相应的代价。但现在事关儿子的前途,他再也不能忍了。

王博就征信问题严厉指责晓敏。她并不认为自己有错,甚至顶撞王博:“没必要非要给孩子最好的学位啊,只要他的童年在快乐中度过就好了。”

王博开始出现离婚的念头。他嘴里没说,但两人的关系再也不像过去那么火热了。他对晓敏不理不睬,尽量避免面对面说话,以免在孩子面前吵架。他们开始以邮件和微信文字的方式对话。王博是有意为之的,觉得晓敏说话反复无常,第二天就不认账。

结婚第一年,王博要注册公司,晓敏提出要做占比10%的股东,王博答应了。晓敏很开心,因为公司的所有投入都是用王博的婚前资金。王博把注册公司的事情交给晓敏。正式办理注册前一天,王博开车,晓敏坐在副驾驶座,路况复杂,王博精神很紧张。晓敏突然提议要将自己的10%股份增加到20%。王博有点奇怪为什么晓敏会提这个事,想着反正是妻子,自己还是大股东,随口答应了。

晓敏准备好注册材料,大着肚子和王博去工商局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直接让工作人员登记双方股份各50%。王博发怒:“你怎么这么不要脸!”晓敏看王博生气了,立马和工作人员说:“我觉得我们是夫妻,股份理所当然是各自一半。既然他不同意,那他说多少就多少吧!”

公司股权比例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屡屡吃亏的王博开始拒绝和晓敏在严肃的事情上面对面口头交流。他要求晓敏发邮件,留下记录。

王博对晓敏不再抱期待,他重新定义了自己的妻子:知识文化基础不牢,没有受过系统性的精英教育,不自律,对自己没有要求。维系和她的婚姻,日子肯定会越来越糟糕。更重要的是,儿子受她影响过大的话,一辈子难有成就。

僵局持续了一年多。两人不在孩子面前吵闹,维持着表面的风平浪静。夫妻依然生活在一起,同床共枕。晓敏和孩子关系好,陪孩子玩得更多些。王博工作之余都在陪孩子,希望抢赢孩子的关注和喜欢。晓敏戏谑:“王博,你除了不会生孩子,其他的比任何女人都厉害!”晓敏以为王博会慢慢放下对她的成见,王博在等待晓敏主动变得对自我有要求,不再情绪多变。

长期缺乏深度沟通的两人始终没办法解开心结。双方在微信、邮件上相互攻击,沟通无果。王博开始冷暴力,晓敏请王博的弟弟、双方都认识的老师介入沟通,还是没有任何改变。晓敏心灰意冷,去法院起诉离婚。

王博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副本,晓敏要求孩子抚养权归她,按王博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分割公司经营收益和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02 “夫妻公司”的资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过去十多年,我和王博的共同话题仅限于泛泛的法治、时政热点,从来不谈私人生活。婚姻家事案件的私密性决定了我的业务来源中熟人比例很小。

他在开庭前两个月找到我。我对他的坦诚感到意外,也感动于他对我专业能力的信任。他尴尬地说,自己的离婚案不大,不好意思麻烦我这个只办大案的大律师,只要给他安排小律师跟进就好了。我以为他是担心律师费,打断他:“你是我多年的老朋友,我希望亲自给你打,律师费方面好说。”他连忙解释不是费用的问题,只是觉得自己鸡毛蒜皮的案件没价值。

王博多给我支付了近一倍的律师费。他说自己心灰意冷,如果晓敏想要分割公司的经营收益,他宁愿以给员工加工资、多报税的方式把公司的财务做空,也不愿将钱分给她。我很诧异,劝他不要冲动。王博冷静地说:“钱在她手上,只会害了她。如果孩子也判给她,那等于害了孩子。她肯定会拿着分到的钱回贵州老家发展。到那时,她和儿子会完全复制我第一任妻子的做法,拿到钱之后以各种借口断掉我们父子俩的联系。”这种顾虑也是他主动给我多付律师费的原因。

我给王博分析,他公司经营收益的离婚分割要分三个问题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公司开成夫妻店,离婚时公司的资产能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向王博介绍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2016)京03民再26号案:

北京市有一对夫妻婚后共同创业开公司。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两人,各占50%股权。公司财务与家庭开支混在一起,没有明确区分。两人在结婚满15周年时闹离婚,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名下的汽车、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及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全部归男方所有。终审判决生效后,女方不服,申请再审。

女方找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公司还有1700万的待分配利润。女方要求就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重新分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北京市三中院再审的处理结果翻盘了。再审判决书认为,这家“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资产(含未分割利润)以及公司的债权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二审法院将这些公司资产直接判给男方是错误的,应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书。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呢?

公司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是“人”,和股东一样。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不能把公司理解为股东的所有物。法律上,股东不享有对公司的所有权,股东不能像对待自己的私有物一样随意处置公司的资产。哪怕夫妻公司只有夫妻两个股东,夫妻也不能把公司的资产当成双方共同的家庭资产。

股东对公司没有所有权,只有股权,股权和所有权不一样。离婚时,夫妻一方只能要求分割股权,而不能要求直接分割夫妻名下公司的资产。

公司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期间会不会被转移?很有可能,而且夫妻一方不能通过法院阻止公司通过一系列交易转移资产。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它的经营和决策是不受股东私人的离婚诉讼影响的。公司可以在离婚诉讼期间通过一系列交易合同,甚至以纠纷诉讼的方式,把利润和资产输送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说这是钻法律漏洞,但法律确实优先保护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夫妻双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查封、冻结公司名下的资产,或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

法院不允许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公司资产,那应该怎么争取财产呢?

股东可以另案提起公司解散诉讼、股东知情权诉讼、公司盈余分配诉讼,甚至申请公司清算等,将分红权、解散权等股东权利,通过上述商事诉讼变成实实在在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夫妻才能按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割共同财产。而这些商事诉讼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而不是《民法典》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法人独立财产权制度对主要承担家庭责任的夫/妻很不利。特别是全职太太,丈夫在外面开公司赚多少钱,那都是公司的钱,法律上不是丈夫的钱。妻子很难分到公司账上的钱。丈夫如果不想分,他可以用很多种合法手段让妻子一分钱都拿不到。弱势一方可以怎么办呢?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的方式有效沟通,白纸黑字约定公司股权和个人财产的分配方案。反过来,优势一方也可以通过婚前协议或婚内协议,强化自己对公司股权及其经营上的绝对控制权。

王博的离婚纠纷案还有两个问题:王博签订的婚前协议能不能保护他的公司股权及其经营收益免受要求离婚的妻子分割呢?如果要分割,按什么比例分割?

我给王博提供了一个权威案例,方便他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甘肃省有一对夫妻,结婚后在甘肃共同注册了一家商贸公司,又在北京经营一家餐饮公司,生意做得非常大。北京的餐饮公司开了五家分店,每年营业收入高达几千万元。但餐饮公司的营收没有进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而是走丈夫的个人银行账户,进了私账。

十几年后,儿女长大,夫妻的婚姻走到尽头。妻子提出离婚,向法院起诉:一、要求判令分割丈夫私人银行卡里的近2400万元;二、要求判令将餐饮公司和商贸公司经营收益的70%(共4500万元)归自己所有;三、要求分割在丈夫一人名下的餐饮公司的股份和酒楼品牌的商标;四、商贸公司的股份,除了自己的10%部分,女方还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90%股份。

男方坚决反对女方的诉讼请求,认为个人银行卡是作为餐饮公司结算使用的,里面的钱都属于公司,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反驳,经营酒楼的餐饮公司虽是婚后设立,但起初是自己一人苦心经营,之后与两个成年子女共同经营,女方投入精力较少,最多只能分1/4给女方,不同意分一半。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男方分两笔转走了个人银行卡里的近2400万元余额。

男女双方谁更有道理,法官会支持谁呢?(2019)甘01民终1081号案经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后,兰州市中院终审审理认为:

女方要求分割商贸公司、餐饮公司和酒楼商标,这些公司从法律形态上均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是《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公司依法成立后就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法人财产权。公司虽然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设立,但公司经营所得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收益)和债权债务是公司财产范畴。

酒楼的注册商标属于餐饮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财产不能由股东随意提取或分配。公司经营收益是公司法人的财产范畴,不是股东个人财产,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女方要求分割酒楼的经营收益和商标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商贸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双方分割其股权时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该商贸公司是男女双方作为股东、没有第三方参与出资的公司,是民间俗称的“夫妻公司”。“夫妻公司”注册时,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往往带有随意性或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除非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否则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的夫妻股权比例的配置并不能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夫妻股权比例不能作为夫妻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

商贸公司虽在工商部门登记女方占有10%股份、男方占有90%股份,但基于上述理由,女方要求分割该公司的股份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对于男方转走的近2400万元,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男方在与女方离婚诉讼期间,未经女方同意,将自己名下的大额存款转走。虽然男方解释说钱款转走是用作公司经营用途,但经查该两笔转款分别转入儿子和儿媳妇名下,并未转入公司账户。该款项的实际用途,只有男方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男方在法院调查取证夫妻共同存款的同期转走其名下大额存款,对转走存款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故法院认定该转走的资金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男方应分给女方约1200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对女方要求分割公司经营收益4500万元和酒楼商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餐饮公司和商贸公司的股权份额,法院判决男女双方各占50%;男方个人银行卡转走的资金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由双方各分得约1200万元。

王博现在遇到的问题,和这个(2019)甘01民终1081号案类似——

第一,王博公司的股权,很可能会被晓敏分掉一半。他的公司也属于典型的夫妻公司,只有丈夫和妻子两个股东。虽然工商登记是王博的股权占80%、晓敏占20%,但参考上例,法院判决的最终结果大概率会是双方各占50%。

第二,王博个人银行卡里的钱,也有被晓敏分掉一半的风险。王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绝大多数财务不规范的公司一样,都没有入公司的银行账户,而是用王博的个人银行卡进出。他无法举证个人银行卡里的这些资金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法院很可能会像上例一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第三,王博与晓敏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能不能成为王博争夺公司股权和公司资产的救命稻草呢?婚前协议里有关键性的一句:“用婚前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或者用出售、出租等处分婚前财产的所得投资设立的公司,或者用婚前财产收益投资设立的公司,股权归各自所有,经营收益归共同所有,风险共同承担。”

如果王博能证明公司的出资来源于他的婚前存款,根据婚前协议的上述约定,至少他名下80%的股权归他个人所有。至于约定的公司“经营收益归共同所有”,我方可以该约定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由,主张“经营收益归共同所有”无效,经营收益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以通过股东会投票决议的方式实际分红之前,都属于公司的资产,股东离婚不能直接分割公司财产。

王博可以怎样证明自己名下个人银行卡里的钱属于公司的经营收益和流动资金呢?谢天谢地,晓敏亲笔签名且已经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里这样写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经营了深圳××文化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其收学员的学费均未走公司的公账,都是通过其支付宝、微信和其个人的银行账户收学费。因此,原告方吴晓敏主张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及其所得……”

王博说,婚前财产协议写明晓敏是没有婚前财产的,投入发展婚后成立的公司的资金肯定来源于他的婚前存款。

根据上述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我们乐观地推导:王博用婚前存款投资设立公司,他名下公司的80%股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由于晓敏在起诉状中自认王博个人名下的存款属于公司经营所得,所以无须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03 什么样的婚前财产协议才有效

王博意识到当时的婚前财产协议没有考虑周全,有点后悔婚前没有安排好个人财产的隔离问题,很担心婚前财产已经与婚后财产混同。结婚五年来,婚后的各类资金通过他的个人银行卡进进出出。特别是一套婚前购买、婚后按揭还房贷的房产,他要证明每月偿还银行贷款的钱全部来源于婚前存款或其他个人财产,是很困难的事情,他心里没有把握。

他的如意算盘是不能让晓敏分到超过25万元的财产。以他对生活上无欲无求的妻子的了解,一旦超过25万元,她一定会离开生活竞争压力大的一线城市,回贵州老家发展。

通盘考虑后,我告诉他,如果要实现不与对方分割财产的目的,建议他不同意离婚,这样可以为他多争取一两年时间处理干净公司经营收益的问题。

这只是我表面上建议他不离婚的理由。办过很多“以假乱真”的离婚案之后——特别是经历了本书中的刘娟离婚案后——我希望给离婚纠纷的双方留足余地。“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成为我要求自己要更加严格执行的婚姻律师信条。我没有和王博的妻子打过交道,王博的一面之词在逻辑上是自洽的,但他们的孩子是无辜的。我希望他再给自己时间审视这段婚姻,同时也给我们团队介入斡旋的机会。

经过反复讨论,他最终被我说服,认为“以拖待变”的选择最符合他的利益。

开庭前一个月,我以谈案情为名约王博来李湘老师的心理咨询工作室坐坐。我们不打算直接和他谈打官司的细节,而是先由李湘和他玩“心理牌”。这是李湘在婚姻调解工作中常用的心理测试工具,让当事人做主观心理活动测试题,根据他们选择的牌面答案,引导当事人说出内心深层的真实想法。

间歇性咳嗽的王博状态很不好,和上次见面时相比,明显憔悴了很多。在李湘的引导共情下,王博说了与妻子的种种问题。他认为妻子一直在拖累他,结婚后自己一直诸事不顺。王博越说越激动,情绪有些失控。李湘判断,王博已经很久没有对外倾诉和发泄了,对于妻子的离婚起诉,他心里很纠结和痛苦。李湘趁机提出:“王总,咱们不说那些不开心的事情了。我们不如放松下来,玩个心理牌吧。我通过牌面看看你和你太太的婚姻还有没有转机,好不好?”

王博欣然答应。李湘让他按要求摆出自己与妻子关系状态的心理牌。根据牌阵,李湘发现王博与晓敏的性格特质完全相反:王博为人谨慎,生活自律、有条理,内心保守悲观;晓敏为人乐观,自由随意,乐于分享,情绪多变。

李湘说:“王总,从牌面看,你眼中的太太还是有优点的。你太太乐观和乐于分享的特质最开始应该很吸引你。她随意、没有心机,应该让你在生活中很放松。她和儿子的关系应该也很不错。只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你们开始情绪对抗,都变得以自我为中心。太太变得越来越随意,而王总你变得越来越悲观。”

王博很惊讶,连连点头:“李老师,你都说对了。最开始我们感情很好。她以前很爱卫生,经常收拾。自从我们闹矛盾,家里乱七八糟。她没什么心机,人不坏,就是对自己没要求,生活太随意了。你看这张图片,晓敏半夜和一个男人在酒吧喝酒自拍,她居然毫不避讳地发在了朋友圈。我不确定她以后会不会继续对我忠诚。”

李湘继续分析:“王总,你和太太的性格特质很不一样。她确实隐瞒了帮助娘家的事情,也不愿意踏出舒适圈。但她作为太太,能有工作收入,带好孩子,照顾家庭,让你可以专心地做事业,其实挺不错的。尊重她的性格和想法,你们相处起来会更好。你用你的视角看太太,她同样也在用她的视角看你。你看到太太有优点和缺点,她也会认为你有优点和缺点。两个人走进婚姻很不容易,现在有了孩子,未必一定要用离婚解决问题。你们可以尝试相互理解,尊重差异,站在对方的视角看问题。以后主要的大事由你定夺,孩子和家庭事务交给太太打理,可以通过刘律师重新起草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家庭分工与财务状况,你们的婚姻还是可以继续的。”

他认为李湘讲得很有道理,答应让李湘介入调解和好。我们三人拉了微信群随时沟通细节,等待合适的介入时机。

距离正式开庭还有一个星期,李湘在群里问王博最近和晓敏的相处怎么样。他说已经不能再假装不知道诉讼了,和晓敏说自己已经收到诉状。我问他们有没有吵架。他说没有,两个人没有讨论官司的事情。

李湘好奇:“刘律师说你们现在还住在同一个房间里,你们还有沟通交流吗?最近还有性生活吗?”

王博说:“我们在孩子面前说话都很正常。最近一周也有性生活。”

我和李湘相视而笑。李湘很有信心能说服晓敏,认为会比说服王博容易很多。

我初步判断晓敏可能也不想离婚。那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呢?

王博和李湘商定了两个调解策略:一是调解和好,看能不能在开庭前促成双方重新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让晓敏申请撤诉;二是调解离婚,王博愿意给晓敏25万元离婚出户,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享有每周末一次和寒暑期约一星期的探视权,如果女方愿意让出抚养权,她需要支付的抚养费可以灵活处理,甚至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她固定收入的20%)支付,王博还愿意给她减免孩子上小学前的抚养费。

敲定了调解策略和方案后,李湘加了吴晓敏的微信,表明了身份与来意。晓敏态度开放,很欢迎李湘居中调解。两人敲定了具体的电话沟通时间。

距离开庭还有三天,接到李湘的电话,晓敏急着解释自己为什么要起诉丈夫:“我拿王博一点办法都没有。我已经把他身边的人找了个遍,想让王博的亲友和老师说服他,但都没有效果。他不理我,对我冷暴力。这样下去我会疯掉的。这都是被他逼的。我希望借助诉讼让他清醒点。如果我不诉讼,他也不会主动让李老师您来介入我们的沟通。”

晓敏认为,王博依然执念于买学区房失败导致的所谓数百万元损失,是他不宽容大度。她对生活要求不高,已经有这么多财富,就应该享受生活,而不是背负太多的债务压力,自找苦吃。晓敏抱怨王博太悲观,过分执着于精英教育。她认为,生活开心快乐最重要,不一定要买学区房,孩子也不一定要接受精英教育。

等她抱怨得差不多了,李湘开始剖析王博的不安全感:“他是再婚男人,被前妻深深伤害过。他的小气和性情多疑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这不是你的过错,现在让你承受,确实让你受委屈了。王博担心你对他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好的影响。他不能独立主导个人财富,损失却由他来承担,对他来说确实不公平。你比他小10岁,年轻漂亮,乐观开朗,他是很爱你的,但他也知道喜欢你的人不止他一个,很担心你会出轨。所以,为了消除他的这些顾虑,你愿不愿意和他重新签订一份协议来确认他对财产的完全主导权,让他重新获得安全感呢?王博说,他可以保证,如果他发生意外,他的所有财产将无条件由妻子和儿子全部继承。”

晓敏同意由我们草拟婚内财产协议。李湘提议他们俩一起来她工作室聊聊。晓敏说,她很乐意,恨不得马上成行,但孩子没有人照看,她会想办法安顿好孩子,让李湘先约好王博。

四个小时后,李湘约好了王博晚上一起面谈。晓敏收到王博愿意和她正向沟通的消息,很开心:“我白天故意让儿子一直玩,没让他睡午觉。现在不到6点,儿子已经在家里睡着了。不过我只能在家里等你们来。”李湘回复消息:“理解!我们住得很近,等会儿见!”

五分钟后,晓敏发来两段话:“你先让他明确到底以什么样的前提谈这次话,是离婚还是不离婚。

如果是以离婚为前提,我们就只谈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如果他不希望离婚,但对于我们的矛盾不积极解决,不在意我在婚姻里的需求,还是希望各过各的,那就不要浪费时间了,我是不会接受这样的婚姻的。”

李湘回复:“我们初步确认,你们可以通过婚内协议的方式消除彼此的顾虑。刘律师正在起草协议,与王博敲定好协议的大致内容后发给您。您如果可以接受的话,我们晚上见面具体聊。”

晓敏回复:“嗯,那你先跟他沟通协议的事情吧!”

李湘向我口头转述了她们达成的共识。我的理解是,晓敏愿意签婚内财产AA制协议。那时候已经晚上6点多了,如果要促成当晚的面谈,时间很紧张。我开始与王博沟通具体的婚内财产分别制内容。王博强调,这个协议要能够避免婚前财产协议出现的漏洞,尽量将条款写细。我决定先完全站在我方当事人的利益立场写,充分保障王博的利益,让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这基础上提修改意见。

起草协议的工作往往吃力不讨好,需要不断打磨,往往修改好几版才能定稿。我方负责起草的首个版本一定是要对我方最有利的内容,这样才能留出足够的空间讨价还价。我把协议内容发给王博确认后,发给了晓敏。

婚内财产协议

甲方(男方):王博,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吴晓敏,身份证号码:××××

男女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17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19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王×。领取结婚证前,男女双方经平等协商,于结婚当日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现就婚后财产制度等相关财产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婚后财产制度

结婚后,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婚前及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在谁名下归谁个人所有,排除适用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本条约定溯及既往,即适用于本协议签订前的婚内财产,本条所指财产范围含产生或存在于境内或境外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兼职课酬劳务费、翻译项目劳务费等;

2. 生产、经营的收益,如开设工作室营收、经营培训班利润、佣金等;

3. 投资收入,如投资公司股权及其增值、分红、合伙投资分红、利息、差价等;

4. 接受赠与的收入,赠与人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

5. 知识产权的收益,如著作权相关收入、独家资料转让收入等;

6. 在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基础上产生的其他收益,如房产市场增值、存款利息等;

7. 一方因他人侵权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

8. 一方作为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但被继承人明确表示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除外;

9. 个人名下的债权;

10. 保险的现金价值归投保人个人所有,信托利益归委托人个人所有,与配偶无关;

11. 本协议签订前已有的及签订后新购置、换购的不动产,归购房

合同上的买受人及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12. 其他各类财产和收益,如虚拟货币、加密资产等。

第二条 男方对子女的住房和教育保障义务

男方独立负责子女的学区房选购,购房所需首付款及每月按揭还款由男方负责,给子女提供优越的生活环境和保障子女较高的受教育水平;房产所有权归属按第一条约定处理。

第三条 生活费及子女抚养费

鉴于男女双方经济收入差距较大,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共同生活产生的生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按各自的收入比例分摊,主要由男方承担,2022年男女双方按7∶3比例分担,女方承担的具体金额不超过2500元/月;以后每年的具体比例动态调整,男女双方在每年的农历年前,另行协商确定下一年的固定比例和双方承担的具体金额;协商不一致的,按上述2022年方案执行。

第四条 婚后的债务

(一)由于男女双方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结婚后一方名下所欠债务应视为该方个人债务,由其用个人财产自行承担。

(二)根据《民法典》婚姻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债权人不知道双方适用分别财产制,仍可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男女双方在婚后向他人有大额借款前,有义务让债权人知晓本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 财产代持

因生意等需要,婚后双方可能需要配偶代持某些财产,对代持的财产,不以实际记名人或名义持有人为财产所有人,财产的归属应以书面的代持约定为准,归实际所有权人所有,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必要时,代持人应将代持财产归还至实际所有人名下。

现女方名下的深圳××文化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份额为代持财产,股权实际所有人为男方,与女方无关。

第六条 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如产生一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他人以明示方式赠与男女双方二人的财产,可以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第七条 和谐互谅

结婚后,双方应本着和谐互谅的原则,协商处理日常开支和子女抚养问题,日常主要开支由男方承担,但双方均可自由使用一定的个人财产投入夫妻生活,作为互相赠与及支持。

第八条 法律适用

考虑到双方婚后有移民、变更国籍的可能,特对法律适用作出如下约定:

本协议在中国签订,关于本协议的效力,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效力不受双方婚姻缔结国、经常居住地国、任何一方国籍国、任何一方财产所在地国的法定财产制度的影响。

对本协议内容、条款的解释,适用中国法律,不受双方国籍或居所变更等的影响。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双方均认可,签订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师咨询了解过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也认可,在签订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签订本协议后,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以中文签订,若将来出现协议外文翻译件与本协议含义冲突时,以中文版为准。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壹份。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的,由违约方和过错方承担解决纠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实际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办案交通费、差旅费等)。

(五)本协议与结婚当日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或此前其他场合的口头约定、书面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名处)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04 谁主张谁举证

晓敏通过微信收到协议的电子版后,彻底被激怒。她反问我们:“有哪个女人会这么蠢,签这样不平等、不公平的协议!”

她似乎完全忘记了在电话里答应给王博“对财产的完全主导权”的承诺。我找李湘要来电话通话录音,确认她的回应是愿意在财产上放手的意思。她理解的王博拥有“对财产的完全主导权”,可能不是完全的财产AA制。而我起草、最后经王博确认后发给她的协议写成AA制,是希望她具体提出需要修改的条款。这是双方理解不同的问题,也是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互相试探对方。

王博在微信群里发出“很得意”的表情图,幸灾乐祸地说:“你们终于领教她的出尔反尔了吧。她的本性就是这样。你们能理解我为什么在重要事情上必须用电子邮件沟通而不跟她当面沟通了吧!”

我和李湘哭笑不得。看来,我们之前太乐观了。王博和晓敏之间的问题不单单是两人不想离婚而不自知,自欺欺人地争相要求离婚,我们作为律师和心理咨询师还不能拆穿他们。他们不肯直面和表达对对方爱与忠诚的期待,加上孩子的问题,情况就更复杂了。

吴晓敏说:“我本来对那份婚前协议就心有芥蒂。但那时候感情好,王博能给我足够的安全感,所以就大大方方地签了。现在感情出现变化,我才不会傻傻地再签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把婚后创造的财产约定AA制呢。这样我还有什么保障!”

拦不下这场离婚诉讼,就只能如期开庭了。

开庭那天,我们准时到了,只有王博姗姗来迟。法官让我打电话催他,他抱怨说法院楼下停车位很难找。

法庭上,我方按照既定的策略不同意离婚,我重复着答辩状上的理由:“原告吴晓敏自起诉至今,仍一直与被告王博共同生活、同床共寝,夫妻生活照常,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分工合作。原告吴晓敏的起诉状陈述中并不存在法定离婚事由。我们俩从相爱到结婚生子,相濡以沫,至今六年多,感情基础牢靠。我们之间有一些小的矛盾冲突,但均属所有夫妻间的正常现象,夫妻感情完全可以修复。幼儿不满三岁,需要完整的家,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努力为其在深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原、被告之间没有根本性的矛盾,恳求法院督促双方相向而行,维持目前孩子可以同时得到父爱和母爱的婚姻。”

我提交的答辩状刻意用“我们”来写。不同的用词给法官传达的亲疏感不同,求和、求不离婚的答辩状偶尔会刻意不用第三人称。

接下来是围绕孩子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晓敏、王博这三方应该都心知肚明,没有法定离婚事由,双方还住在一起,是不可能判离婚的。法官没有表态,但该走的庭审程序还是中规中矩地走完。

我强调,晓敏经济实力较弱,在深圳没有户口、住房和积蓄,职校的工资不高,无法为孩子提供有良好教育条件的居住环境。针对她起诉状自称“学历条件好”这一点,我特别指出,她两次高考才勉强考上艺术大专,相比王博一路名校毕业的精英教育背景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人际关系,孩子归他会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和资本传承。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向法官解释,夫妻一方婚前存款出资的公司,其经营收益未分红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那套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子,已经在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了其房贷为王博的婚前个人债务,婚前各自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婚后双方切实按书面约定,由王博以婚前存款偿还房贷。

在环环相扣的书面约定下,如果晓敏非要说婚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举证责任应该由她来承担。不应该由王博举证证明每月扣房贷的钱来源于婚前存款,否则承担无法证明的不利后果。而应该由晓敏举证证明每月房贷来源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法官特别注意到我关于举证责任的说明,王博事后也认可我的临场发挥。

王博在法庭上喋喋不休地列举晓敏偷偷帮助娘家而背负债务、购房决策失误、对家庭经济开支无贡献等种种行为。法官打断他:“被告王博,你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晓敏愿意和你签这个婚前财产协议,很不符合中国传统习惯。你们结婚前就把经济和收入分得这么清楚,现在在法庭上,你也反复计算这些经济上的得失。我作为十几年的法官,审理过上百件离婚案。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两个人的婚姻家庭和感情生活,不是合伙做生意。生意上的合伙人都没有你家分得这么清楚。你们选择过得像做生意一样,合不来就散伙,这样没有问题。但你们有没有想过,你们的孩子有选择的机会吗?孩子是无辜的!被告,我可以选择给你们一次机会,你们回去都好好想想我说的话。”

王博沉默不语。原告席上的晓敏抑制不住,哭出声音。

我代表被告王博感谢法官给予的和好机会:“我是专门做婚姻家事案件的婚姻律师。本案原被告是我接待过的几百位客户中最有可能和好的夫妻,被告还是我十多年的老朋友。我希望庭后原告能接受我的家事律师团队的介入,大家共同努力修复这段婚姻。”

开庭结束,大家退出到法庭门口的等候区。双方律师找对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晓敏依然戴着口罩,我只能看着她的眼睛说话。她对我起草的婚内财产协议依然耿耿于怀,质问我站在公允的角度评价这份协议对女性是否公平。我选择背下所有的锅:“这是我们律师一贯以来的工作习惯。协议的内容是我一个人定的。王博还没来得及审核,我就发给了你。这版协议是希望双方就事论事、讨价还价的,没想到直接把你激怒了。我向你道歉,希望大家能消除误会。等你们平静下来,我们团队想邀请你们俩一起来心理咨询工作室好好聊聊。”

晓敏未置可否,但口罩上方的双眼显然比之前明亮了许多,似乎还有了轻松的笑意。

王博主动说:“老婆,坐我的车一起回去接孩子吧,他还托管在老师那里呢。”晓敏毫不犹豫地答应了。我示意对方律师和我赶紧离开。

一个月后,我收到了没有任何悬念的判决书:“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均应持慎重态度,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时应首先积极寻求消除矛盾的方法,共同维持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被告应尽力照顾原告的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矛盾没有达到要离婚的程度,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发扬互谅、互让、互爱精神,加强沟通,增强互信,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完全可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等待判决书的一个月里,王博和晓敏分别找过我一次。

开庭后第17天,王博找我要离婚协议的模板。我发给他,提醒他最好将他们谈好的离婚条件告诉我,我来帮他们起草离婚协议。

我试探他:“真的决定要离婚吗?现在还没出判决书,如果真的决定离,可以和法官约时间,按调解离婚做笔录。法院直接出的《离婚调解书》,等同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比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方便。现在去民政局离婚有一个月的冷静期,其间双方都可以合法地反悔。不过,法院调解离婚要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金额收取诉讼费。你家的财产这么多,要交数万元诉讼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是免费的,只收离婚证工本费几块钱。”

他没有选法院调解离婚,而是要我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我敲定了离婚协议的最终版本发给他。

过了几天,晓敏突然加我的微信,发消息说,她预约了第二天下午两点民政局的离婚登记号,之前说好孩子抚养权归王博,她承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但现在他出尔反尔,改口要每月3000元抚养费,理由是法庭上她为了争抚养权自称月收入15000元,按法律规定最低的20%标准算就是3000元。

我笑了笑,知道王博在找借口不想离。但晓敏就真的会坚持离婚吗?我回复晓敏说,会帮她做做王博的思想工作。

第二天的离婚登记又没了下文。

接下来的连续三个周末,我坚持发信息邀请他们来李湘的心理咨询工作室聊聊,但每一次都约不到。

我们期待着,他们俩有一天会主动找上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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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胜飞摘自离婚律师都知道哪怕夫妻公司只有夫妻两个股东夫妻也不能把公司的资产当成双方共同的家庭资产离婚时夫妻一方只能要求分割股权而不能要求直接分割夫妻名下公司的资产复制精英妻子王博出生于上海的公务员家庭父母都是国家干部住在徐汇区有名的学区房他就读的中小学都是国内名校世纪年代初国家试行中学校长推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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