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英子 综合报道 3月28日,预警通显示,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达股份”;600331.SH)等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强制措施类二审行政判决书”,该案被北京金融法院列为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同时也是全国首个信托领域因限制股东权利引起的行政案件。
此次公开的判决书披露了宏达股份作为四川信托股东方挪用信托资金的具体项目和操作细节。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早在2014年,原四川银监局对四川信托进行现场检查时,便发现2014年4月成立的成都国际商城项目的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四川信托大股东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达集团”)。
此后,监管还发现,涉及宏达股份的问题项目最早可追溯至2013年11月成立的金沙国际商城项目,其中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宏达股份。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一方面要依法监督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依法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指出。
挪用信托资金成争议焦点
该案源于2020年12月22日,四川银保监局作出川银保监强字〔2020〕5号《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限制宏达股份参与四川信托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宏达股份不服,向银保监会申请复议。银保监会于2021年4月1日作出银保监行复决字〔2021〕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四川银保监局作出的《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
宏达股份继续不服,将银保监会、四川银保监局告上法庭。
2021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四川银保监局具有对宏达股份作出被诉决定的职权,银保监会作为四川银保监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驳回了宏达股份的诉讼请求。
宏达股份还是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上诉,诉称,四川银保监局作出《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且宏达股份不存在挪用四川信托项目资金的事实。
此后,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证据交换,本文仅聚焦于宏达股份究竟是否占用信托资金这一争议点。
从四川银保监局提供的证据来看,早在2014年12月12日,原四川银监局便向四川信托作出过川银监检〔2014〕32号《现场检查意见书》并告知四川信托。
《现场检查意见书》中指出,检查出四川信托2014年4月成立的成都国际商城项目的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宏达集团,原四川银监局要求四川信托进行整改,加强项目的资金管理,严禁将项目资金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2019年10月31日、11月11日,四川银保监局两次监管约谈四川信托实际控制人、宏达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沧龙,指出四川信托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其中一个风险和问题是潜在违规关联交易,并对四川信托和控股股东提出监管要求。
2019年12月31日,四川银保监局向四川信托作出川银保监管〔2019〕14号《金融监管意见书》,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监管意见向四川信托作出告知。
2019年的《金融监管意见书》中显示,截至本次调查结束,四川信托无法证明2014年成都国际商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资金已归位完成整改。
另外,此次发现的违规关联交易项目还有5个:2013年11月成立的金沙国际商城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宏达股份;2013年6月成立的聚信5号集合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宏达集团,其中部分转回至该信托计划专户;2017年3月成立的锦宜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部分资金转至宏达股份;2012年4月成立的白鹤滩大型水电站配套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部分资金转至宏达集团关联企业;2019年9月成立的鑫怡凯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部分资金被挪用至宏达集团。
同时发现,四川信托成都通安达实业、吉家村、白鹤滩水泥3个固有贷款项目的部分资金流向了股东及关联方。
除上述违规关联交易外,四川银保监局还发现了四川信托“新增项目掩盖存量项目风险”“信托项目期限错配、多层嵌套”等10项问题。
2020年2月3日,四川信托向四川银保监局出具《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关于落实〈金融监管意见书〉情况的汇报》,汇报了整改落实情况、恢复与处置计划和内部问责情况。
就是裁判书上记载的此次汇报内容,呈现了信托资金被挪用操作细节的冰山一角。
资金腾挪疑云
对于《金融监管意见书》中提到的6个信托计划和3个固有贷款项目的部分资金流向股东及关联方的问题,四川信托进行了排查,对相关项目的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了梳理。
四川信托审慎认为,公司基本做到了贷前审查融资人的资金缺口和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放款和资金监管,贷后收集资金实际划付的用款合同和凭证。
但是承认,“对于资金多次划转后的最终流向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
四川信托对此制定的整改方案为:上述固有贷款项目力争在2020年内全部结束;信托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清收,力争年内结束。
也就是在此次排查中,四川信托向融资人、四川信托相关股东和关联方发函进行询证,核实所属项目资金最终的流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结合股东回函,同时根据公开资料梳理如下:
1、2013年设立的聚信5号本身便未有明确的资金投向,仅提到“以债权、股权、受让信托受益权或信托贷款等方式投资于十二五规划重点鼓励的产业······及各实业”。
宏达集团在该项目上回复称,未收到中强实业任何款项,宏达集团周转贷款向川宏实业及下属公司借款7.3亿元;收到聚信项目资金2000万元。宏达集团已于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先后累计向川宏实业及下属公司划款10.4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川宏实业欠宏达集团2.9亿元。
启信宝显示,川宏实业穿透后的大股东为自然人杨凤鸣。
值得关注的是,成都著名烂尾楼“天府星汇广场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成都中强实业有限公司,而四川信托2014年发行的“成都国际商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便是投向中强实业。启信宝查询,中强实业背后有万腾集团吴昊的资本显现。
2、2013年11月成立的金沙国际商城项目的融资方是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方背后有川宏实业的参股。
宏达股份在该项目上回函称,“宏达股份并未收到成都川宏金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任何款项,但收到川宏实业资金2亿元。宏达股份已于2014年8月转给川宏实业资金2亿元。”
3、2017年3月成立的锦宜3号,据公开资料查询,该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为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枫之林贸易有限公司、自然人吴昊,资金用于向交易对手发放信托贷款。
宏达股份回函称,并未收到成都博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任何款项,但收到川宏实业下属公司2.42亿元。宏达股份于2017年1月预付货款给川宏实业下属公司2.5亿元,川宏实业下属公司未按时供货,于2017年3月退回预付货款2.42亿元。
启信宝查询发现,成都博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与万腾集团有限公司曾共用一个工商注册电话。
4、2012年4月成立的白鹤滩项目,公开资料查询发现,担保方为宏达集团、白鹤滩水泥有限公司股东高荣,西昌天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张开林、刘和谐提供西昌天华50%股权质押担保。
该笔资金最终查到,白鹤滩水泥2011年12月向西昌天华借款7000万元、2012年1月借入3500万元、2012年2月借入1500万元、2012年3月借入700万元,共计l.9亿元。2012年4月,白鹤滩水泥归还西昌天华1.08亿元借款,尚欠西昌天华8200万元。
启信宝查询可知,西昌天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是宏达集团。
5、2019年9月成立的鑫怡凯盛项目,融资方为四川鑫怡凯盛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28日,融资方向宏达集团借款2376万元,2019年9月12日委托成都澳福莱贸易有限公司归还95.5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四川鑫怡凯盛科技有限公司欠宏达集团2280.50万元。
由上述参与主体可以看出,在一借一还间,部分信托资金在川宏实业、万腾集团等各个中间方腾挪转换,不知所踪。
据网易清流工作室2020年报道,四川信托与安信信托部分产品的底层资产颇为相似,而这些信托产品的融资方,大多指向了与刘沧龙及高天国关系密切的几位四川商人,在集体陷入资金危机后,他们之间又形成了复杂的多角债务关系。
监管加码后,风险加速暴露
资金收回之难可见一斑。
2020年4月24日,四川银保监局、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约谈四川信托实际控制人刘沧龙和党委书记王万峰,要求其对监管部门发现的股东挪用四川信托项目资金必须归位,并研究制定后续增资扩股计划,否则责任股东股权将被清零。
也就是在此次约谈后,2020年5月29日,四川信托第一笔延期项目出现,隐藏着的风险开始加速暴露。6月17日,四川信托总裁刘景峰表示,据公司统计,四川信托目前TOT(信托中的信托)项目存续规模为252.57亿元。
2020年7月8日,四川银保监局再次向四川信托作出川银保监管〔2020〕20号《金融监管意见书》,提出12项主要问题,其中一项为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向股东进行利益输送。具体为:通过固有业务向股东融出资金,涉及股东宏达集团、濠吉集团、汇源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关联企业;信托资金违规运用于股东及关联方,涉及股东宏达集团、宏达股份、濠吉集团及相关关联企业。
针对上述问题,此次意见书中共涉及6个固有业务和23个信托项目,除2019年提出的3个固有贷款项目和6个信托计划外,新增了包括启维科技、佳宇建筑、尊享优债、聚信3号、宏锦3号、宏锦6号。
随后,四川信托根据上述监管意见将宏达股份涉嫌挪用资金的相关问题向宏达股份发函。宏达股份回复四川信托,宏达股份没有挪用相关资金。
2020年12月18日,四川银保监局向宏达股份作出川银保监管告〔2020〕4号《监管强制措施意见告知书》。
如此,有了文章开头的案件由头。
宏达股份在上诉理由中称,上诉人因业务发展需要,与其他法人主体之间发生正常商业往来借贷行为,且已全部归还所借款项,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四川信托项目资金的事实;四川银保监局认定上诉人挪用信托项目资金的证据中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即指控资金与信托资金不是同一笔资金。
二审庭审中,四川信托明确表示对四川银保监局认定的相关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对此,北京金融法院认为,该案中涉及的信托计划均约定了信托计划的用途,应该按照信托计划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资金,四川银保监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信托计划中部分信托资金流向了上诉人及其关联方。
“无论上诉人之后是否已经归还,均已经违反信托计划约定的用途,违反前述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了一定的金融风险。”北京金融法院进一步指出,上诉人主张相关款项已经归还关联方,但其提供的材料亦不足以证明相关资金已经归还于信托计划中。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在此情况下,四川信托违反了前述办法的规定,宏达股份挪用信托财产,造成了四川信托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在四川信托未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风险处置的情况下,四川银保监局对宏达股份作出被诉决定并无不当。
最终,北京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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