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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小王shun 来源:公司法那些事


案例分析|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本期导读


李晓伟与深圳市掌门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法条仅供参考,具体请见《民法典》)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裁判要旨


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系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将相应股权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00500元。


被告辩称已与原告协商将股权转让款100500元抵做原告在《联营协议书》中的出资款,被告无须再向原告支付该笔股权转让款,

但《联营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为被告与目标公司,且被告提交的收据、孙明亮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掌门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入股深圳市一万年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原告同意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抵做《联营协议书》中约定的出资款,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0500元及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30日,原告(转让方)与被告(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系持有目标公司56%股权的股东,现原告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9%股权以22.05万元的价款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合同签署当日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万元,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转让登记后再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0.5万元;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案外人罗晓梅于2019年6月30日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万元、于2019年7月4日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万元。


2019年7月2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了变更登记,被告成为持有目标公司49%股权的股东。


2019年6月30日,被告与目标公司签署《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经营深圳市“掌门人香鹅掌”布吉店,被告出资入股后的新公司加盟被告品牌用以经营由双方指定新店面的法定代表人经营“掌门人香鹅掌”(以下简称店面)特许联营点;入股后双方共同出资23万元到双方指定账号,前期店面筹备被告投入占股比例49%应出资9.8万元,目标公司投入占股比例51%应出资102000元,作为店面的启动资金。在该份《联营协议书》甲方落款处有被告的盖章确认,乙方落款处有目标公司的盖章确认,此外,孙明亮在甲方委托人处签字,原告在乙方委托人处签字。


根据被告提交的两张收据显示,目标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被告支付的掌门人万科红店投资款9.8万元、收到原告支付的掌门人万科红店投资款100500元。


庭审中,原告对该两张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原告称:股权转让款与《联营协议书》的出资款是两个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款项,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联营协议书》之后,已经将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指定的姜琴,并且将目标公司的财务章交由姜琴保管,该两份收据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被告及被告指定的姜琴擅自出具,且该收款收据没有相应的银行流水印证,也没有原告本人的签名确认。


被告向法院提交孙明亮于2020年5月11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掌门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入股深圳市一万年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在该说明中孙明亮称:“我司于2019年6月18日代表掌门人与一万年前法人代表李晓伟洽谈入股一万年前的各项事宜,我们双方最终认同一万年前估值为45万元人民币,以后店面的经营权和决策权归掌门人,其中掌门人占股49%;一万年前占股51%;最终掌门人按49%的股份占比向一万年前分为两次支付入股金额共计22.05万人民币,其中第一次支付是120000元,第二次是因为一万年前的李晓伟没有新店合作的启动资金,一万年前的李晓伟无法按协议要求出资,所以掌门人经与一万年前的李晓伟协商后将第二笔入股金变为一万年前的李晓伟为新店筹备第一笔出资105000元(还差15000元)。并且掌门人已经实际出资给了一万年前。”


在本案开庭审理后,被告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此主张被告已经替原告支付过款项,被告无须再重复支付。原告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案件来源:

李晓伟与深圳市掌门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07民初6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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