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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信托业务的创新

日本信托的发展经历了初创时期(1900—1921年)、发展规范阶段(1922—1943年)、混业经营阶段(1943-1953年)、分业经营阶段(1953年至20世纪90年代),直到现在的重组及重新探索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期间相应的信托业务有比较有代表性的贷款信托,为日本经济恢复提供了长期资金,也促使了信托业的发展壮大。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推进外汇市场和金融市场自由化改革,逐步放松对外汇和金融管制,日元迅速升值削弱了日本在全球贸易市场的竞争力,日本经济增长率趋缓。日本减少货币供给量大力收缩银根,剧烈的金融紧缩导致了股票和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下跌日本进入了哀鸿遍野“失去的十年”(失われた10年,The lost decade)。同期,由于日本经济泡沫的破裂和经济的长期低迷,信托公司经营困难。1984年,日本和西方部分国家相互放开了信托市场,在来自国外金融机构竞争日趋激烈和国内经济低迷的背景下,日本的信托机构开启了合并重组的过程,开始了对信托业的重新探索与发展。

随着日本经济的不断发展,日本信托业规模也不断增加,2005年至2007年增速相对较快,2008年至2012年管理规模保持统一水平,2012至2015年开始了新一轮的快速增长。截至2015年11月末,日本信托行业资产规模为933.3万亿日元(约为51.33万亿人民币)。

图1 日本信托业务各信托品种业务量占比图(百万日元)

附注1:包括信托是指对《日本信托业法》第4条各号所列举的财产,将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财产,以一项信托行为而接受的信托。(数据来源:根据日本信托协会网站的相关数据绘制:http://www.shintaku-kyokai.or.jp/)

1.1 日本信托业务类型

日本的信托业务大体可分为金钱信托、非金钱信托两种类型,以信托财产是金钱或非金钱形式来划分。日本整体的信托业是以金钱信托为中心发展起来的,起始就是营业信托,与英、美等国相比,日本更重视发挥信托的金融职能。截至2018年9月,各类业务信托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表1 日本信托业各信托品种业务量及占比(截至2018年9月)

(数据来源:日本信托协会网站)

从具体门类来看,金钱信托(即资金信托)是日本信托业的最主要的业务模式,从产生至今保持较快发展势头,其他信托业务类型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出现和发展的。

1. 金钱信托。又称资金信托,即以货币形式设立的信托,据日本信托协会数据,截至2018年9月,日本金钱信托业务财产额占比达到14.3%。

2. 年金信托。主要是对企业年金进行管理的信托业务。年金信托是公司为员工提供退休年金或一笔总金额的信托。有合格的退休信托 (其他利润信托)和福利养老基金信托 (利己主义信托)。首先,合格的退休养恤金信托有资格满足内阁命令规定的要求,以便获得公司税的优惠待遇 (如缴款可扣除)。在合格的退休养恤金信托中,受托人 (公司)和受益人 (雇员)是不同的,是其他共同基金。其次福利养老基金信托由雇员的福利养恤基金设立,这是一个账户,基金信托对受托人的缴款,并进行诸如养恤金和一次付清福利等业务。由于养恤基金是信托的受托人和受益人,因此是股权信托。在日本,福利养恤基金也已获得税收优惠待遇。

3. 财产形成供给信托。为了鼓励居民形成财产积累,20世纪70年代日本推出了财产形成供给信托,由财产形成基金交给信托公司管理。

4. 贷款信托。此类信托是原创于日本,战后日本建设需要长期资金,根据日本 1952年的《贷款信托法》,贷款信托的创建是为了筹集长期建设资金而设立,后以贷款形式进行发放,该类信托以发行“受益证券”的方式给委托人买卖,期限较长分为2年和5年期两种。该类信托承担了长期融资功能,避免了与银行业务的竞争,其现实作用是为实业融资提供了渠道,为战后日本经济的复苏增添助力,随着其历史任务的完成,在信托行业中的比重明显下降,截至2018年9月末,贷款信托业务量比重为零。

5. 投资信托。即接受委托后将由专门的投资信托公司将财产投资到各类证券的信托业务,为中国所说的证券投资基金,与其它各项业务类型相比,该类业务占比较高,为17.8%。

6. 有价证券信托。创立于1975年,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截至2018年9月底有价证券信托占比4.9%。

7. 金钱债权信托。金钱债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在信托合同范围内代为管理、支配和处分该信托财产,其中可以转移的债权的范围较广,如一般意义上有债权性质的借据、定期存款单、保险证等。

1.2日本信托业的发展特点

与美国信托业务不同,日本只包括商业信托和公益信托,民事信托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信托业集中经营,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由于历史上行业整顿和政府审批行业准入政策的趋严,从20世纪50年代后,日本信托业务就集中由七家信托银行开展。伴随着日本经济形势的发展,信托行业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规模集中的发展大趋势还有进一步集中的势头。这种寡头垄断的经营格局的优势在于便于集中监管和规模效应的发挥。

2. 法律法规体系完备。日本关于信托的专门立法《信托法》早在1922年就已经颁布,其整体的信托制度较为完善,为日本信托业的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日本信托业的特点之一是较多的业务是根据法律进行创新。1952年日本颁布《贷款信托法》,促进了贷款信托的快速发展;退休金信托是根据《法人税法》的颁布而成立的;福利养老金信托亦是如此,随着《福利养老金保险法》的成立而成立;根据《继承税法》成立财产信托等。

3. 业务创新适合日本国情,适应时代发展潮流。从日本信托业发展进程来看,日本信托银行抓住了经济发展的高度阶段,发行与时代较为契合的信托业务,得到了较好的发展。1952年《贷款信托法》颁布,其保本和高于存款利率的特性受到了广大民众的欢迎,之后贷款信托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后,也慢慢的退出了历史的舞台,金额逐渐减少。20世纪80年代是日本发展的黄金时期,日本的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逐渐繁荣起来,因此房地产类的信托和证券投资信托得到较好发展,特别是证券投资类信托,成本日本信托银行的经营业务特色,同时也成为日本信托业转型的契机。进入90年代后,日本顺应老龄化的发展热潮,大力发展养老金信托业务。

4. 混业经营下深耕资本市场。日本信托业经历了分业-混业-分业-混业的发展阶段,在经历了行业的重组并购后,信托行业既有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的经验,也在信托业务方面做了较多的探索,信托业务成为除了利息收入的重要来源,从2010年至2018年,证券业务在日本的各类资产配置中一直较高,达到35%以上。

表2 2010-2018年日本信托业各类资产占比(%)

(数据来源:日本信托协会网站)

表3 1995年至2018年日本信托业各类资产(万亿日元)

(数据来源:日本信托协会网站)

5. 证券市场中各类资产进行均衡配置。日本信托银行对证券资产配置的比例较高,在对有价证券的配置比例方面,对各类标准化的资金进行较为均衡的配置,其中国债的配置比例较高,近10年来一直维持在20%以上,股票和公司债其次,在总资产配置中共占比约30%,剩余的有价证券集中配置地方债、外国证券等,以分散投资方面的风险,在保证投资收益的同时确保业务的稳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日本后期和欧美部分国家相互放开了信托市场,日本信托业在经过整合后,通过设立海外分支机构或是子公司的形式,加大了对海外业务的投资力度,从2010年至2018年,日本信托行业对国外投资的占比逐步增加,优化了信托行业的配置。

表4 2010年至2018年日本有价证券信托中各类资产占比(%)

(数据来源:日本信托协会网站)

6. 注重投资者教育。由于日本的信托银行在行业内资产占比较高,同时信托业的发展历史较早,信托已经成为民众投资选择的一个常规渠道,对信托行业的认可度较高,民众投资于信托行业的资金相对占比较高。同时由于日本刚性对付的贷款信托是由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规定的,对此,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托多是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市场,投资者教育充分,没有刚性兑付压力。

7. 信托市场较为开放。1984年,日本和西方部分国家相互放开了信托市场,部分国外金融机构来日本设立分支机构,与此同时,日本信托银行也积极将业务扩展至海外。截至2018年末,海外资产占日本信托业资产的比例约为15%,规模约11.8万亿人民币。

1.3日本信托的业务创新

近年来,日本信托业务创新不断涌现,出现了许多敏锐跟踪社会和投资者需求的信托业务,本文摘取日本信托业协会网站的资料,列举如下:

1.目的信托

目的信托是在不提供受益人的情况下为某一目的设立的信托(信托法258、259条)。设置方法有(1)信托合同,(2)遗嘱的方式。信托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例如,作为一种利用目的信任的方法,将考虑以下因素,为特定目的使用信托:受托人将个人财产捐赠出来,对某项事业或有贡献者的奖励金之用,例如诺贝尔奖,创建者纪念馆,慈善基金,灾害补助金等。在过去,没有受益人规定的信托只被承认为公众利益的信托(公共信托),如自然保护或学费补贴。现行的《信托法》没有施加这种限制。

2.受益者连续信托

受益人连续信托是一种新的财产分割方法,信托效力30年。例如,在受益人A死亡之后,B是受益人,B在死亡以后规定C是受益人的信托(信托法第91条)。30年内,信托指定的受益人被杀害或受益人死亡,信托终止。继承措施例如,“我不想给儿媳妇遗产,希望儿子从我这里继承的所有财产全部转移到我孙子那里。”这样订立一份信托合同。换句话说,“我的遗产是由我的继承人儿子收到的。然而,如果儿子在继承完成后死亡,一半的财产是由儿媳妇继承的。孙子成年后,我想让孙子继承死去的儿子的遗产。”此信托被称为财产分割的新方法,把儿媳妇的法定继承部分财产剥夺。

3.家庭信托

家庭信托,是作为代替遗嘱,将财产绵延至家人的信托。首先,代替遗嘱,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给受托人,委托人自己是受益人,委托人的配偶及子女可在委托人死后成为受益人。委托人还有变更自己死后受益人的权利。委托人死亡后的受益人有一个特征,就是在委托人去世之前无权享受信托利益。其次,对继承遗产的受益人有限制性规定。例如,是确定长子是委托人死后的受益人,那么该项家族信托对于长子继承信托财产后,对于赡养委托人的妻子、提供生活保障有限制性规定,否则,长子不能完全享有信托财产。某种程度上,家庭信托可以视为“对妻子的保障”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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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信托创新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综合具体国情,辩证看待信托在日本的创新发展,对我国信托业务创新的而言,可以获得宝贵的经验,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

1.多元化的社会财富积累和信托观念的普及是信托业务创新的基础

多元化的社会财富积累能够产生丰富的资产管理需求,构成了信托业务创新的基础。信托初期以土地为基础信托财产,逐渐发展到包括货币、证券、金融衍生品在内的金融资产为主的信托财产;从最初的民事行为,拓展成为商业行为;从无偿服务到收取信托报酬为主的营业信托,其背后推动力始终是社会发展中的财富积累和信托观念的普及。只有如此,信托业务才有厚实的创新土壤。

2.信托业务的创新以合理的功能定位为方向

信托的基本功能是财产管理,信托业发达国家在围绕发挥信托基本功能的同时,不断拓展信托的其他功能,如强化信托的融资功能,加大吸收社会游资的力度;聚合信托的投资功能,拓展信托的其他服务功能。如:信托在金融创新过程中把金融服务拓展至代理、担保、咨询、见证等其他服务领域,发挥出信托的协调经济关系的功能;通过慈善信托、员工持股信托、养老信托等信托业务发挥信托的公益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

由于历史的原因,信托从引入中国开始就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目前仍存在功能定位不清的问题:信托公司利用信托牌照的监管红利,常常扮演“通道”的角色,是银行绕过金融监管的限制进行投资、贷款;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合作对象。信托的本源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还应努力回到其本源上来。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应充分发挥信托功能,顺应监管要求,迎合社会需求,服务经济增长。

3.信托业务的创新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保障

从日本信托发展的经验可以看出: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信托业持续发展和信托业务的创新具有指导、保障作用。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助于信托业务的管理和开展,当前我国信托立法还存在滞后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4.营业信托十分发达,公益信托受到重视

信托制度具有高度灵活性和弹性的产品设计,为信托业务的创新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想象力。早期萌芽阶段的信托主要表现为,家庭财产的授予、收益安排,而经过不断创新后,信托与商业紧密结合起来,丰富了信托的生命力,如日本独创的“贷款信托”,发挥了中长期的融资服务功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5.科技创新运用于信托业务,信托国际化程度高

日本自1984年向西方开放信托市场,随后欧美一些国家也向日本开放了本国的信托市场,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刺激了日本与这些国家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在各国共享发展经验的同时也丰富了国际业务的种类。通过将现代信息技术引入信托业务的实践,信托机构也为顾客研发出更多高质量的信托产品,提供低门槛,全方位的信托服务。

本文源自山东国信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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