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担保的种类和内容(项目融资担保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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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新公司法的第十六条,该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详解及当前的八种法院观点

一、什么是公司对外担保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曹士兵曾对本条作出形象的总结,他认为,第十六条抽象概括起来就是“一条原则,两个选择,两类担保,两层决策”。

一条原则是指公司法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公司得以通过制定章程的方法,自主决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

两个选择是指公司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选择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的范围是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含股东大会),超出该选择范围将归于无效。

若某公司章程选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来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该规定无效。两类担保是指公司对外担保存在着两种担保情形,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公司为有投资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实际控制力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公司为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个人提供的担保。两层决策是指针对两种担保,公司法相应规定了股东会决策和董事会决策,基于第一款的担保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行使决策权,基于第二款的担保则必须由公司股东会亲自决策。

公司对外担保详解及当前的八种法院观点

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但从决策权的角度对公司的担保能力作出了一定限制,采用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其主要理由在于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对此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必然授予公司经营层行使。公司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则必然会对公司特别是股东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加上多年来现实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经理的违规担保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所以立法者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权力必须由公司股东行使,由所有者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作出决策。

无论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行使对外担保决策权的过程,都是一个集体决策过程,只不过董事会代表经营者阶层,股东会代表所有者阶层。这个集体决策也是立法者所坚持的一个原则,这也就决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一般担保的决策机构时,只有两个选择。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八种判决观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这一问题在社会实践中非常常见,也极其容易发生纠纷,为此,商务律师团队对当前存在的八种主要的判决观点进行总结,以其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

1. 湖北融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院观点:《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仅以违反该规定为由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2. 重庆赞立置业有限公司与何小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696号

法院观点:《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及股东等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属于公司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相对人是否审查公司章程及相关股东会记录,均不应影响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3. 济源市万科阻燃材料有限公司与程红旗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79号

法院观点:《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此时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符合《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定情形,应确认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

4. 山东兴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薛启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94号

法院观点: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系规范公司治理的管理性规范,在公司内部对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对外并不发生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对公司担保是否经决议机关决议或是否经股东同意不负审查义务。

5. 河北敬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永年县圣帝隆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633号

法院观点:《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上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法定限制,因此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规定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有效时,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表见代表,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否为善意。

6. 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运中、汪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2491号

法院观点: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系约束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公司违反该条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7. 福建省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院观点: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相对人负有对公司内部决议的形式审查义务,即只要公司提供的内部决议书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形式要求,相对人即完成了注意义务,而无需对公司是否真正召开了股东会负责。

8. 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其军等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059号

法院观点:《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该条款为禁止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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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新公司法的第十六条该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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