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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衡商事争议解决 原创集 30

作者:孙福林


从一宗失败的无人机并购案例看投资法律风险

01

并购背景:无人机成为资本追逐的“宠儿”

2017年对于无人机行业是充满挑战和机遇的一年,一方面市场需求增长,无人机应用日益广泛,行业随之迅猛发展,改变了2016年大疆无人机一枝独秀的局面。另一方面,不规范飞行造成的威胁与日俱增,为了维护空域飞行秩序,使得国家收紧对无人机飞行的管控。在这一年里,无人机项目投资并购案例并不少见,无人机企业也成为并购领域的“香饽饽”。本文以一起无人机投资为例,虽然最终投资失败,但通过对并购事实的还原和法律风险分析,希望对跨界并购领域能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帮助。


02

案件肇始:跨届并购,签订投资并购协议

2017年6月初,青岛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公司、投资方,母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拟进行转型投资,由于无人机题材标的是当时的热点,考察的标的公司山东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某航空公司、标的公司)据称在行业内也具有一定优势,经过简单磋商后,青岛某公司董事会便决定现金收购山东某航空公司股权。6月10日,青岛某公司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融资方)、标的公司山东某航空公司共同签署《关于山东某航空公司之并购协议》(以下简称《并购协议》),青岛某公司以400万元的价格收购王某某持有的山东某航空公司40%股权,同时出资1000万元将山东某航空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增资后实际取得山东某航空公司70%股权。

《并购协议》核心条款如下:1、王某某及山东某航空公司应当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50台样机(100公斤级无人直升飞机,载荷35公斤,续航2小时)的批量生产并实现销售;2、王某某应在2017年10月31日前将山东某航空公司所有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以山东某航空公司的名义完成相关专利申请及技术保护工作;3、王某某担任标的公司总经理,并做出业绩承诺:山东某航空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三年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万、3000万和6000万。

协议签署后,青岛某公司按照约定分期投入资金,双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等交割手续后,青岛某公司安排管理人员前往山东某航空公司参与经营管理。与此同时,王某某的标的公司业务团队也开始投入到公司的运营工作,一切似乎向有利于实现《并购协议》最终目标的方向发展。


03

争端显现:股权过户和资产交割后产生争议

2017年8月山东某航空公司业务团队负责人王某某以量产为由,提出大宗采购,总货值高达3000万元,合同审批过程中青岛某公司法务提出提报的大宗采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1、采购合同极不规范,缺少必要产品技术数据;2、供货企业青岛某塑料厂不具备航空配件生产资质;3、山东某航空公司副经理史某某同时担任供货企业青岛某塑料厂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除此之外,山东某航空公司采购人员拒绝向青岛某公司公开采购和销售渠道信息,之前部分已采购原材料,在山东某航空公司支付货款后也迟迟没有入库。标的公司团队负责人王某某本人的态度也十分反常,反复投诉青岛某公司运营审批制度,要求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制,投资方青岛某公司只要出钱即可,不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于谨慎原则,2017年8月底,青岛某公司要求山东某航空公司运营团队展示载药植保作业(试飞)。当月,山东某航空公司安排展示试飞,无人机在载药箱三分之一药量情况下,起飞后仅十几秒便坠落,技术人员表示需要进行调试。检修调试十天后再次安排飞行展示,无人机在载药作业过程中再次坠落,检修问题为发动机密封圈进水导致发动机熄火。

随后青岛某公司再次要求王某某全面提供山东某航空公司全部上下游企业资料,以便青岛某公司对后期投资作出合理判断,但王某某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开放。青岛某公司随后安排人员补充调查同型无人机公司,此时方才发现同等采购原材料价格远低于山东某航空公司提供的报价;拟销售客户迟迟未对山东某航空公司的询证进行回复。青岛某公司据此分析判断:王某某在本次并购交易中涉嫌隐瞒关键信息,虚报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基于山东某航空公司无法投入生产且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后期继续投入资金必然存在重大风险。2018年初青岛某公司决定停止对山东某航空公司的后期资金投入,终止厂房租赁合同并陆续遣散职工。此后,青岛某公司和王某某进行了多轮谈判,由于山东某航空公司目前掌握的无人机技术实际上尚处于研发阶段,根本无法投入量产,双方始终未达成有效解决方案。

04

争议焦点:股权回购和投资款

返还条件是否成就

为最终解决并购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2018年1月青岛某公司依据《并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请求:1、裁决王某某回购青岛某公司持有的山东某航空公司70%股权;2、裁决王某某向青岛某公司返还股权投资价款(包含股权转让价款和增资款)人民币1400万元;3、裁决王某某向青岛某公司支付利息56万利息(以1400万为基数以按年利率8%计算);4、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王某某承担。

本案基本事实较为清晰,仲裁审理焦点集中在:青岛某公司要求王某某回购股权并返还投资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并购合同的哪一方构成违约?针对这一问题,双方各执一词,青岛某公司认为山东某航空公司在2017年10月底前未完成50台无人直升机样机的批量生产并实现销售,未在2017年10月31日前将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完成相关专利申请及技术保护工作,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股权回购义务。王某某则抗辩认为:虽然其担任山东某航空公司总经理一职,但是由于青岛某公司未提供足够人员和资金,导致无法完成并购合同约定目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仲裁委经过审理最终认定:根据《并购合同》中要求王某某任职不低于5年的约定,青岛某公司投资山东某航空公司是基于对王某某的依赖和借助,属双方共识和缔约基础,因此公司经营过程中不会也不应剥夺或限制王某某的经营管理权,王某某本人也不会放弃经营管理权,因此王某某本人的抗辩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据此仲裁委支持了青岛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认定王某某应承担股权回购义务。

05

并购失败的教训与经验

1、跨界并购有风险,尽职调查很重要

对于跨界投资并购,投资方在投资之前原本应当对标的公司、行业竞争对手和上下游企业进行细致了解。但本案中,青岛某公司一味追求并购题材新颖性和稀缺性,忽视了对标的公司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市场前景的评估和判断。青岛某公司在收购之前仅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初步了解,没有组织法律和审计团队进行尽职调查,直到标的公司交割并出现问题后方才安排专业团队对同行业和上下游企业进行补充调查和分析,乃本次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

2、管放结合,适当授权,合理利用标的公司运营团队

本次并购投资方虽然拥有资金优势,但是对于无人机行业了解非常有限,投融资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在此情况下,要确保标的公司正常经营,必然需要依托原有管理团队,投资人采取了“管放结合,适当授权”的方法:一方面给予运营团队适当授权,确保目标公司正常运转,调动核心管理团队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目标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进行专项监管,避免运营团队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公司利益。

3、掌握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止损

虽然本次投资过程较为仓促,但标的公司资产交割之后,投资方也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首先安排管理人员接收标的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取得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其次,当发现标的公司涉嫌关联交易转移资金问题之后,通过资金托管,将标的公司资金委托给财务公司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实现止损;最后,安排审计团队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财务审计,梳理标的公司或有财务问题,解除涉嫌关联交易的《购销合同》,果断提起诉讼,追讨已付款项。

4、约定仲裁管辖,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本案各方签署的《并购合同》将争议管辖机关约定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作为商事审判机构,更加尊重交易双方之间的意思自治,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一方面,通过查明案件事实最终认定融资方构成违约,按照《并购协议》中违约条款全面支持投资方仲裁请求,有效维护了投资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仲裁委实行“一裁终局”,缩短了案件审理期限,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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